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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法]我的房子在哪?(20111227)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9日 0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經濟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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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買房子,簽了合同交了錢,這房子就算是定下來了。可是江蘇省徐州市有一對夫妻,買房合同也簽了,錢也交了,可是等到拿鑰匙的時候,他們買的那套房子竟然找不著了?

    這是段錄像是徐州的張先生偷偷拍攝的,畫面搖搖晃晃,有些看不清楚,拍攝地點是在徐州市銅山區美達檀香山小區的售樓處。

    買房人 張效國:那個沙盤已經放了好長時間都沒動,可能最近就因為打官司以後他把那個沙盤給拿掉了,我當時還拍了一段錄像。

    那張先生為什麼要偷偷拍這麼一段錄像呢?張先生説他拍攝售樓處的沙盤其實只有一個目的,那就是尋找自己家兩年前買的那套房子。這個小區的房子都已經蓋好了,張先生不去現場怎麼跑到售樓處來找房子呢?他買的房子究竟出了什麼問題呢?

    2007年9月,張先生和愛人想買一套大房子,他們一起看中了當地一個正在開發的別墅小區。

    買房人 趙 艷:因為我本人非常喜歡花園,我覺得這個家庭的概念就好像是一個三口之家加一個庭院,因為本身也是從南方一個山清水秀的地方過來的,從小就很喜歡,所以這個是我非常喜歡花園這個原因,所以也會去選這個別墅。

    夫妻倆看中的是小區二期的房子,因為都是期房,所以他們只能根據沙盤,戶型圖和銷售人員的介紹進行選擇。

    買房人 趙 艷:它的這個現場來講是有一個很大的沙盤,在他一個大廳裏,佔了有三分之二,我們倆趴在那個沙盤上看了很久的,然後就想從它那個沙盤上看哪一套會更好一些。

    經過反復比較,夫妻倆選中了北區這套編號為D17的房子。

    買房人 趙 艷:我們這房子,這是D16,這是D17,這個灰色的,我當時看我覺得有兩塊廣場,這有一個小的廣場,這有廣場,然後這個位置是它的一個大門,小區的大門,所以我這個房子居於中間,然後就是相對安全,而且是有一個廣場,它西邊的視野非常好,這也是我選這個房子一個比較主要的理由。而且因為我們感覺這個綠地,這個房子更朝前,這個房子朝後,我們前面的花園肯定會更大。然後她跟我説我們那個房子是雙車庫,有露臺,露臺正好可以看到西邊的景觀。所以我覺得相對來説很滿意,而且我們買的那個房子是大戶型,應該來説對應就是大的花園。這個也是我們選這個的一個理由。

    當天夫妻倆就付了定金,2008年4月2日,他們和開發商正式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合同約定兩年後才能交房。

    買房人 趙 艷:那個時候我就挺埋怨的,我説讓我們交全款交那麼早,然後你這個房子放到2010年了,那個時候感覺就挺不能容忍的,但是也沒辦法,因為也是交了這些錢,後來他們又再次去拖延上房的時間嘛,拖到2010年的年底。

    因為開發商的原因,新房遲遲沒有建成交付,時間就這樣一年一年地過去了,兩口子對新生活的種種憧憬逐漸被時間沖淡。

    買房人 趙 艷:我們路過的時候有的時候進去看,全部是腳手架,就是很亂,而且説實話這個房子從一開始很期待,到最後就真的是沒法管,因為他是時間拖得很久……所以我們中間看的時候基本上沒有説太多的一個變化,後來就不去了。

    這一來二去,三年就過去了,兩口子一開始選房、買房時的那股子興奮勁兒也慢慢都磨沒了,兩人就盼著開發商通知收房,他們能平平安安拿到新房的鑰匙。直到2010年底,工程總算是快完工了,收房的日子也指日可待。可是當夫妻倆興高采烈地來到小區,查看他們即將擁有的那套房子時,突然發現眼前這套房子有些不太對勁。

    買房人 趙 艷:當時是忘了是誰告訴我説,説那個弄得差不多了,那就是已經是快上房了,去看過,有一次看是花園和路都沒有出來,但是發現它那個房子不對。

    買房人 張效國:我原來是雙車庫,就是現在變成了單車庫。總體面積就是少了一個車庫的面積。

    夫妻倆的買房合同中明確寫著他們所買的是北區D17幢別墅,從戶型圖上可以看出,這套房子應該建有兩個車庫。可是現場一看,建成的房子卻只有一個車庫,一下子少了20多平米。這讓他們十分疑惑。

    買房人 趙 艷:但是我知道我的那個購房合同是據實結算,就是按實有面積來結算的,因為當時它的那個車庫是按照同樣跟住房面積一樣的價格來算的,實際上我當時也是等於説為了大的花園才多要了一個車庫,但是説現在來講如果説少了這個車庫,開發商據實結算,我是可以接受的,因為我考慮的就是花園對我是首選的。

    買房人 張效國:當初發現這個不對的時候,我還給我對象説,説這個事,説他給我們少蓋一個車庫,少蓋個車庫,還找他要錢呢,我就説還要賠我們錢,雙倍返還呢,當時還這麼想。

    但是,還沒等他們琢磨明白,一個更大的意外突然降臨。

    買房人 張效國:誰知道找到他(開發商)以後,他説這兩個是蓋錯了,把位置換了。

    買房人 趙艷:當時他就説的,你們這個不是你們這一套,説是旁邊這一套。

    買房人 張效國:他現在是這樣,從那個沙盤上的位置可以看得很清楚,這個是13,14,15,16,17,然後對應的應該是,對應的是從那個,那個是15,那個應該是15,這是16,這是17,那邊是一個小廣場,小花壇,就是順著標下來了,順著標注過來了,而現在就變成了13,14,15,17,16,就和這個整個兩個,這兩個位置就(顛倒了)。就是如果對照圖上來講的話就是14,15,17,16。對對對。現在是這樣的。對對對。

    不知道您聽明白沒有,這裡我給大家解釋一下,當初,在售樓處的沙盤上,夫妻倆反復研究才選定的D17號房是在這個位置,但是,實際建成之後,這個位置的房子竟然變成了D16號,而後邊這套房子成了D17。而且,現在這個位置的D17號房無論是車庫數量,還是戶型面積都符合原來合同裏的約定。可是,位置變了,現場一比較兩套房子,夫妻倆再也沉不住氣了。

    買房人 張效國:我當初去買房子的時候,下定金的時候,都是定的是這個房子,然後現在在交房的時候就給我換了,然後把16和17兩個調換過來了,這個位置是。他現在顯示的這個,貼的這個號是D16,但實際上在原來的沙盤裏它應該是D17是嗎?對對對對,D17,然後你到前面去看,前面去兩邊的位置就是有很大的變化,這個地方的花園面積比較大,當時我們看的時候也是整體感覺這個整個環境都不錯,現在調換到(原來的)D16,你看這個花園面積和那個D16,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買房人 趙艷:我買這個房子主要也是衝著花園去的,當時我的想法是大房子可能配套大花園,他會給我大的花園……我們就看旁邊這一套房子,戶型倒是跟我們原來定的一樣了,但是位置,還有花園什麼的,就是天壤之別,我們就非常詫異和生氣。

    怎麼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呢?是當初銷售使用的沙盤做錯了,還是開發商施工的時候搞錯了?張先生為此特意從當地規劃部門調取了這個小區的規劃圖。

    買房人 張效國:我們到規劃局調了這個規劃圖紙。看這裡,從規劃圖上是13,14,15,16,17,然後這個線,就是花園的佔地線,從這個上面看得很清楚,這上面這是一個單車庫,我這是個雙車庫,然後這邊是一個花壇,當時從規劃局調的這個圖。規劃局的這個圖紙上,也就跟我的沙盤是一致的,規劃圖也是這樣的,我應該是這個位置。然後現在就給它調換了,這個變17,這個變16了。

    買房人 張效國:毫無疑問的,他沒有任何理由他給我交付這個房子,至於他説他錯了,他説有他有什麼什麼樣的問題,或者怎麼樣,蓋錯了,或者怎麼樣,那是他的事情,不關我的事情。

    根據規劃圖上的標注來看,確實是開發商蓋錯了,把單車庫的D16號房蓋在了雙車庫的D17房位置上,結果就導致大房子蓋在了小院子裏,而小房子反而有了個大院子。對花園面積十分看重的張先生夫婦起訴到法院,要求開發商根據規劃圖和售樓處沙盤上顯示的位置交房,也就是把現在的單車庫的D16號房交付給他們。但是,沒想到這個要求卻遇到了更大的難題。

    提起訴訟後,張先生兩口子向法院申請暫時封存現在的D16號房,等候判決。可是,查封D16號房卻惹急了另一家人。

    D16號房業主:去年(2010年)12月31號上房,給我們家發的上房通知書,我忘帶來了,上房通知書什麼都弄好了,我來上房了,哎,怎麼被法院封了?我就接著我就去找那個地方(開發商),我説你怎麼被法院封了,他説隔壁那一家告了,説隔壁這一家告了,我説隔壁這一家告,他得封他房子,他告怎麼封我們家房子幹什麼呢,我還納悶,我還不知道怎麼回事。

    原來,這D16號房早就已經有人買走了。買房人是一對老夫妻,他們也是在2008年4月和開發商正式簽訂的合同,只比張先生夫妻倆晚20多天。

    D16號房業主:這封,封了以後就開始連我們一起告了,我説我們家是最無辜的吧,好不容易買房子買個官司出來,攢了一輩子的錢,像我都五十多歲的人了。本來應該是很高興一件事,但是現在我們並不高興,心裏邊也很鬱悶。

    D16號房業主:這個官司打了八個月,整整打了八個月,

    男:現在住不進去,住不進去。也沒法裝修。

    D16號房業主:小孩本來是10月份結婚的,他(開發商)已經拖半年了,應該是去年(2010年)6月30日上房。

    D16號房子的買主説現在這兩套房子的位置根本就沒有問題。

    D16號房業主:最早買這個房子的時候,到那個地方是看沙盤,確實是看沙盤,先看沙盤確定位置,再想要哪一套,對吧,當時這些房子都沒有了,就剩那一套了,就是那一套。

    D16號房業主的親戚:我們當初是想買東邊的,人家説東邊賣完了,人家比你先簽合同,先交定金,沒有辦法,我們買了西邊的房子。

    可是,按照沙盤上的顯示,西邊這套房的房號應該是D17號,那D16號房的買主怎麼會認為這是他們的房子呢?

    D16號房業主:銷售小姐是明顯給説了,這兩套房子位置是換過來的,就是買的時候,買的時候就給説了……你説老百姓買房子,我怎麼去上規劃局去查規劃去啊,她帶我來看這個,人家寫的就這個,弄得就這個,人家説沙盤我們弄錯了,現在換過來了,人家就是這麼給你解釋的,我覺得也是對頭的啊。

    D16號房的買主説,早在他們買房的時候,銷售人員就已經明確告訴他們,在銷售沙盤上,房子的位置標注是錯的,在實際建設中,D16和D17兩套房子的位置交換了,他們買的,單車庫的D16號房是西邊這一套。現在房子已經蓋好了,老兩口感覺這套房子無論是環境和位置都讓他們十分滿意,可是沒想到,他們還沒來得及收房,這套房子就被法院給查封了,如今,多半年過去了,老兩口眼看著新房卻住不上,也是焦急萬分。那這個小區的開發商當初為什麼會沒按規劃圖紙建房呢?銷售人員賣房子的時候,究竟有沒有告訴張先生夫妻倆兩棟房子位置交換的事呢?

    開發商代理人 羅吉甫:那份規劃圖的時間是2008年的大概是年底,下半年的樣子,實際上兩棟房子施工遠遠在這個規劃圖形成之前,這個相關的證據也可以證明,這兩棟房子施工是在2007年下半年,9月份以後,當時開始動工,而在他們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4月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就是在2008年的3月份,兩棟房子一層就已經完全蓋好……我們也承認,確實是公司存在一些(失誤),當時在規劃上沒有進行一個變更,就是規劃圖確實和現場有不一樣。

    開發商解釋説這兩套房子在一開始施工就出現了差錯,和最初設計的位置不一致,後來在報批最終規劃的時候,又忘記根據現場施工的情況變更規劃,修改沙盤,這才導致規劃圖上兩棟房子的位置和現場不一致。但是,這個問題他們在對外銷售之前就已經發現了。

    開發商代理人 羅吉甫:銷售人員當時到這邊現場來看的時候,就發現了這個問題,就是兩棟房因為那時候一層已經成型,能夠發現現場房子的一個情況和這個沙盤的位置有所區別。

    項目銷售經理:當時是一個劉工在這邊負責,之後的話他就説是這樣的,圖紙上已經改過了,他説,沙盤上我們做錯了,他説你調整一下就可以,是這種情況。他當時的意思是沙盤是錯的,對,沙盤是錯的。這個你給客戶告知一下,因為這個事情不是一個小事……這樣子的話我們就告知了所有的銷售人員,這兩套房子要互調位置。

    開發商代理人 羅吉甫:在發現這個情況基礎上,在他們倆戶進行買賣的一個交流過程中,也都給他們進行了介紹……是跟他們介紹之後才簽訂了合同,那麼我們認為他既然是先告知了他,後簽訂了合同,視為他接受了這個情況。

    對開發商這樣的説法,張先生夫婦並不認可。

    買房人 趙艷:我覺得我不可能(接受),他之前如果説這個房子調換了,是這種情況,打死我也不會買。

    買房人 張效國:那麼大一個公司,各種法律人士,什麼東西的,都跟在後面做參謀,做助手,像這種情況你們做一個調換就僅僅口頭上告訴我一聲,不需要我簽個字嗎,那你拿一個紙讓我簽一個東西,所有問題都解決了,我今天一句話都説不出來……他説什麼有個售樓小姐跟我們講,售樓小姐在哪?

    採訪中,記者了解到,兩家人正好都是通過一個叫張薇的銷售員買的房子,那張薇當初究竟有沒有把情況跟兩家人解釋清楚呢?因為這名銷售已經離職,記者試圖通過電話了解情況,但是卻得到了這樣的答覆。

    項目銷售員 張薇:你現在讓我再回想的話,我別再跟他們説的不一樣,或者怎麼樣,那就不太好辦了,所以我就不想涉及這些事情了,好吧。

    當初的銷售人員不願意出來作證,而合同上也確實沒有任何關於位置變更的補充條款。儘管如此,開發商仍然認為張先生夫婦早就知道位置變更的事實。

    開發商代理人 羅吉甫:作為一般人的心理,在買這個房子之前,包括簽合同之後,包括整棟房子落成過程中,甚至是很多細節方面的東西形成之後,肯定會到現場去看……可以得出他們是到現場來看過,而且是了解他自己房子的一個情況。

    是啊,從交定金到交房中間相隔大約三年時間,難道夫妻倆都沒有到施工現場看過嗎?如果不是事先認可,為什麼中間這麼長時間夫妻倆會一直沒有發現和指出這個問題?

    買房人 趙艷:它就是一片工地嘛,看不出來,我們那當時就是大概就這個位置,我一看那位置就是小區中間,然後覺得位置還不錯,然後回過頭來又看的沙盤。

    記 者:中間我們有沒有再去看過他的施工進度啊?

    買房人 趙艷:去,肯定會去看的,但是它那個工地是那種封閉式的一個工地,就是平時不讓人進的,我們路過的時候有時候進去看,全是腳手架,就是很亂……實際上我不是專業的人士,你什麼時候,蓋了什麼進度,我不了解,我也沒有這麼多時間去。

    買房人 張效國:有時候就是順便從那地方路過的時候看一眼,沒有什麼特別在意的東西,就是想反正到時候交房再説吧……我沒有這個義務去監督你來給我蓋房子……那我要買汽車,我得到汽車廠,我要去盯著它怎麼生産嗎?

    但是,在採訪中,項目銷售經理告訴記者,張先生夫婦在收房前曾經幾次到過現場,針對現在這個位置的D17號房向開發商提出過種種不滿意的地方。

    項目銷售經理:當事人他來找過我,因為之前他和我聯絡比較多,他説這一戶,就是17,就是現在目前現場的這一戶17的花園小……再後來的話就説這個路衝著這個門,衝著這個臥室,又不好,因為多次這樣的。

    既然在收房前已經發現現在的D17不在自己當初選定的位置,為什麼還要跟開發商就這套房子提出種種整改意見呢?

    買房人 趙艷:因為我也不知道那個時候説,能不能跟開發商把這個事情給扭轉過來,我去看了……如果你給我的兩個房子是一樣,或者(現在)是更好的話,我還有覺得可能有可以調換的一個可能,他給我的房子,有一個這種道路是對著那個房子的,而且最不能容忍的是前面的花園很小,所以我説這套房子我肯定不要,我説這個房子,你想把這個房子換給我,我是不要的。

    張先生夫妻倆説,他們之前看房很少,而且一直也沒發現有什麼問題,等收房前發現問題時,開發商試圖讓他們接受現狀,他們不同意,這才對現在這個位置的D17號房挑了不少毛病。但是,開發商堅持銷售時就告訴過兩家人位置交換的情況,張先生夫妻倆不僅早就應該知道,而且也一直沒有提出異議,只不過後來建成之後,他們發現他們那個位置的新房存在很多不如意的地方,這才想利用開發商的失誤換成這個位置的房子。而另一家人更是覺得鬱悶,他們説買房時銷售明確説過,他們家就是現在這個位置,而且現在挂的也是D16號的門牌,所以他們堅持要求按照現在的位置和房號收房。這下為了這一套房子,兩家人是互不相讓,對這件棘手的案子,法院會做出怎樣的判決呢?

    法院希望能通過調解解決這個難題,但是經過近一年的努力,三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2011年12月16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最終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

    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法官 萬小勇:關鍵問題就是房子的位置問題,那麼被告在出售房子時做出了沙盤,原告依據沙盤做出了一個選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進行了規定,那麼本案中原告依據沙盤,而且是被告做出的沙盤,做出了一個選擇,那麼應該作為合同的一部分。

    法院認為本案中沙盤上房屋的位置和編號應當視為合同的一部分,理應遵照履行。

    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法官 萬小勇:被告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進行了實際的變更,但是僅提供了一個證人證言,而第三人就合同涉及的房屋的位置問題,沒有提供任何證據,那麼根據證據舉證規則來講,原告的證據要優於被告跟第三人。

    因為沒有有力的證據能證明雙方簽合同之前知道並且同意了位置交換的事情,所以,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法官 萬小勇:該案原告的合同簽訂的時間,早于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而且涉案房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辦理交付手續,以及房屋(産權)登記手續,也就是説原告跟第三人還沒有實際佔有該房屋,所以被告履行這個合同是完全有可能的。所以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張,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將現在標注為16號的房子交給本案的原告。

    法院認為銷售所用的沙盤屬於合同的一部分,而且沙盤和規劃圖相符,所以把房子判給了張先生夫婦,這樣一來,開發商可能還得對另外那對老夫妻做出相應的補償。法院的判決不僅考慮了合同條款本身,還考慮了沙盤模型這種可能影響合同簽訂的輔助元素,更大程度上尊重了合同的精神。這也提醒開發商注意,開發和銷售當中的很多宣傳手段和做法,都有可能被視為合同的一部分,所以要嚴謹,言而有信。而每一個購房者,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也要多注意收集和保留這方面的證據。

熱詞:

  • 經濟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