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王殿學 通訊員鄭紅艷)消費者張先生購買32英寸長虹液晶電視後,發現屏幕比32英寸少了1.28厘米,於是起訴商店和長虹公司,認為其構成欺詐,要求雙倍賠償。海淀法院昨日透露,一審駁回了張先生的起訴。
張先生訴稱,去年3月27日,他花4290元購買了一台32英寸液晶電視,後來無意中發現電視屏幕為80厘米,而32英寸應該是81.28厘米。張先生認為長虹構成欺詐,要求雙倍賠償(本報3月5日曾報道)。
庭審時,長虹公司稱液晶顯示屏符合行業規範,其他電視機廠家也是採用來自相同的液晶屏幕生産廠家,不可能只有長虹公司的屏幕尺寸存在偏差。
法院審理後認為,《彩色電視機用液晶顯示屏主流尺寸規範》推薦尺寸表中32英寸對應的即為80.04厘米,而非實際換算的81.28厘米,所以長虹公司沒有欺詐行為。
海淀法院一審駁回了張先生的起訴。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責編:曹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