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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解釋權不是商家説了算

 

CCTV.com  2008年03月24日 17:33  來源: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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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解釋權”屢屢讓顧客碰釘子

  消協:經營者無權為自己設立特權

    記者 陳瑋

    家住廣武門的劉女士告訴記者,她在某商場推出“滿100元送30元”的廣告吸引下前去消費,後來卻發現送的“30元”並不是現金,只是購物券。而且,她看中的服裝品牌根本沒有被列入促銷活動的範圍,參加活動的商品大多是一些換季商品。等她好不容易湊足購物券去買一條裙子時,賣裙子的售貨員卻表示:櫃臺一天前退出了活動,只能用現金購買。劉女士找到商場討説法,卻被商家的“最終解釋權”匆匆打發。

    其實,像劉女士這樣因為“最終解釋權”而與商家發生消費糾紛的現象並不少見。每到消費旺季,眾多商家都會推出各種促銷活動,吸引消費者的眼球,但是,一旦産生消費糾紛時,卻因商家促銷廣告上的“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之類的告示氣得啞口無言。

  “解釋權”是商家的自我保護

    我們在眾多的促銷活動中都能見到“最終解釋權”的身影,商家為何要一再“聲明”自己的“最終解釋權”呢?

    “促銷活動的目的是為了吸引更多的消費者,‘保留最終解釋權’並沒有欺詐消費者的因素。”蘭州金天地廣告策劃公司李經理説。他表示,自己的公司在為一些企業設計廣告策劃宣傳活動時,在印刷的促銷廣告中“保留最終解釋權”的説法一直存在,但只是一種商業慣例,並沒有什麼具體意義和作用。

    但在採訪中,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某商場企劃部主管卻向記者透露説:“促銷活動中,可能會發生一些意料不到的事,如活動設計有漏洞,標注商家的‘最終解釋權’,主要是為了防止個別消費者找麻煩或是鑽空子,從而避免消費糾紛,維護自身利益。當然,也不能排除個別商家‘算計’消費者的因素。”

  “最終解釋權”不是商家説了算

    對此,記者採訪了蘭州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房青州。他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最終解釋權”實際是經營者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為自己設立的特權,違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則,內容是無效的。

    同時,2006年10月起開始實施的《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中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該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促銷內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目前,一些消費者誤以為“最終解釋權”是商家的合法權益,任由商家拿“最終解釋權”逃避相應責任。房秘書長提醒消費者,若遇到消費糾紛後商家以“最終解釋權”推脫責任,消費者應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進入維權論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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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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