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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售假藥被查者10年內不得再賣藥

 

CCTV.com  2008年03月17日 11:13  來源:新華網  
[內容速覽]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出臺《關於依法嚴懲銷售使用假藥行為的意見》,明確規定:賣一次假藥,企業將被吊銷相關證書,個人10年內不得銷售藥品。

  新華網石家莊3月15日電(記者朱峰)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出臺《關於依法嚴懲銷售使用假藥行為的意見》,明確規定:賣一次假藥,企業將被吊銷相關證書,個人10年內不得銷售藥品。

  按照河北省這一新出臺的舉措,自即日起,河北省區域內的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銷售或者使用假藥,不能提供供貨單位合法資質及發票,無法追溯假藥來源,使故意售假行為不能依法受到打擊和以代開發票或藥品清單銷售假藥的,一經查實,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吊銷藥品經營企業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品GSP證書》;同時取消銷售假藥業務員的從業資格,10年內禁止其從事藥品銷售工作,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於有上述行為的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給予處罰,並建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取消其行醫資格。

責編: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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