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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保險合同計算錯誤惹官司

 

CCTV.com  2008年02月21日 08:12  來源:京華時報  
[內容速覽]  2007年,王先生在投保9年後要求退保,按照保險公司當年出具的現金價值表,保險公司應給付退保金為28548.60元。王某的退保要求遭到中國人壽的拒絕,理由是當年因電腦故障,保險公司出具的現金價值表發生錯誤,要求撤銷錯誤的現金價值表,按正確的現金價值表給付退保金。

  保險合同計算錯誤惹官司

  法院發函建議中國人壽彌補投保人損失

  本報訊 (記者 劉傑)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原中保人壽保險公司),因在10年前向投保人出具了錯誤的保險單現金價值表,導致9年後投保人退保時獲得的退款反而比發生保險事故後獲得的賠償還多。近日,朝陽法院在連續審結3起因此引起的糾紛案件後,向中國人壽公司發出了司法函,建議公司對其餘投保人制定專項解決方案。

  1997年,王先生向原中保人壽公司投保了“88鴻利終身保險”,該險為人身意外或重大疾病保險。按照合同約定,該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萬元,保險費7340元。投保人在10年內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費為2萬元加保費之和,10年後遞增。但如10年內投保人要求退保,只能按照現金價值表計算的金額退款,不支付利息。

  2007年,王先生在投保9年後要求退保,按照保險公司當年出具的現金價值表,保險公司應給付退保金為28548.60元。

  王某的退保要求遭到中國人壽的拒絕,理由是當年因電腦故障,保險公司出具的現金價值表發生錯誤,要求撤銷錯誤的現金價值表,按正確的現金價值表給付退保金。

  王先生拒絕後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該合同約定,10年內發生保險事故的話,最多的賠償金額為27340元,而王先生在第9年解除合同所獲得的退保費為28548.60元,已經超過了意外保險費用。這種情形不符合保險業的基本規則,也不符合保險公司的經濟利益原則。法院據此認定該現金價值表有誤,同意撤銷。但由於錯誤的現金價值表由保險公司出具,判決保險公司給付投保人相關的利息。

  據了解,原中保人壽公司發出此類現金價值表60余份。近日,朝陽法院在連續審結這3起同類案件後,向中國人壽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函,建議人壽公司制定專項解決方案,主動聯絡投保人,向投保人解釋法院的判決結果,儘量彌補因過錯而給投保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儘快拿出權威部門出具的現金價值表。

  -現金價值表:又稱“解約退還金”或“退保價值”,即被保險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保險公司應該發還的金額。

責編:陳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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