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北京2月18日訊 記者李松 黃潔 乘坐長途汽車,卻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多花了1元錢購買了一份沒有任何詳細保險合同條款的“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乘客李濱認為,長途汽車站的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強制性捆綁銷售,且收取保險費卻不留任何可據以理賠的信息的行為也有欺詐之嫌。為此,李濱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還1元保險費,並要求支付9999元作為懲罰。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
去年11月11日,李濱乘坐長途汽車到天津出差,但在長途客運站購買車票時卻發現,自己支付的票價比票面價值多了一元錢,而這一元錢購買的則是一份“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李濱注意到,所謂的保險憑證上寫明保險費一元,意外險的保險金額為15000元,意外醫療保險的保險標的金額為3000元,但是憑證上卻沒有任何保險公司的公章、地址、保險合同條款等內容,也無需填寫任何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乘坐車次、時間的相關信息。
李濱認為,保險公司沒有留存任何一位購買該保險乘客的個人信息,一旦事故發生,如果保險憑據在事故中損毀、滅失,乘客將根本無法得到理賠。因此保險公司實際上是利用了運輸企業的強勢力量,強制性捆綁銷售“乘客意外傷害保險”,該保險合同的訂立違反了自願原則。此外,保險法明確規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必須徵求被保險人的意見,可這份所謂的“乘客意外傷害保險”卻根本沒有徵求被保險人的任何意見,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在今天的庭審中,被告認為,長途車站的售票窗口前已經提示買票的乘客,“乘客意外傷害保險”屬於“自願購買”,乘客如不願購買的,可以明示拒絕,長途車站並未強迫乘客必須購買。而此類保險,是目前在各保險公司都非常常見的險種,限當日當次車有效,乘客進行購買時,保險公司會留存乘客所購保險的存根。如果保險憑證在事故中滅失,乘客完全可以通過憑證上的流水號碼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事故發生時,司售人員也會記錄下乘客的身份信息,因此並不存在無法理賠的情況。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的審理之中。
責編: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