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狀告阿迪達斯與鄭智聯合實施違約,鄭智稱事先已單方面解約
晨報記者 李曉明
昨天,上海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耐克狀告阿迪達斯和中國球星鄭智共同實施違約行為一案。在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僅就事實部分提供了證據,尚未進行法庭辯論。法院將擇日開庭繼續審理此案。
2003年,足球明星鄭智與耐克公司簽約,成為耐克的贊助球員,有效期至2007年底。然而從2005年開始,鄭智卻在比賽中使用阿迪達斯的體育用品、參加品牌宣傳活動,儼然是阿迪達斯的品牌代言人。
耐克認為鄭智在合約有效期內“腳踏兩條船”,與阿迪達斯共同實施違約行為,侵犯了耐克公司的經濟利益,遂一紙訴狀將阿迪達斯和鄭智一同起訴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800萬元人民幣。
據了解,耐克、阿迪達斯這兩大國際體育用品與中國國腳鄭智之間因贊助協議而引發的糾紛曾在北京朝陽區法院進行過審理,最終耐克因證據不足而自動撤訴。此次耐克在上海法院再次起訴,阿迪達斯公司認為,鄭智與耐克解約在先,這完全是耐克公司的“無理取鬧”。鄭智一方表示,自己與阿迪達斯簽署的合約有效,沒有侵犯耐克的權益,他會將合約繼續履行下去。
[控方言論]
耐克:鄭智提無理要求,終止合同前已違約
為提升品牌知名度,耐克公司在2003年7月,與山東魯能泰山隊的鄭智簽訂了一份有效期至2007年底的贊助合同。合同要求鄭智除中國國家隊(阿迪達斯贊助)的活動外,在參加運動或與運動相關的活動時,不得穿著或使用其他公司的同類産品,也不能為其他同類廠商代言。
按照耐克公司的説法,2004年8月,鄭智突然提出修改合同條款,要求增加報酬,但遭到耐克公司的拒絕。
2005年3月9日,山東魯能泰山足球俱樂部赴日本參加亞洲足球俱樂部冠軍聯賽,鄭智穿著阿迪達斯球鞋出場比賽。3月18日,鄭智向耐克公司發出終止“贊助合同”的書面通知,之後在上海、北京等地穿著阿迪達斯球鞋及服裝公開參加阿迪達斯公司的商業宣傳活動。2006年5月,網絡媒體刊登了阿迪達斯公司聲明,公開宣稱,鄭智已經成為其“專屬球員”。
[辯方言論]
鄭智:耐克拖欠報酬,“轉會”前已解約阿迪達斯:鄭智以國腳身份代言屬正當
對於耐克公司的説法,阿迪達斯和鄭智均予以否認。
鄭智的代理律師稱,因為耐克多次拖延支付報酬,2005年3月18日,鄭智根據贊助協議的有關條款,向耐克公司發出終止函,單方提出解約。恢復“自由身”後,他再與阿迪達斯簽約,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
阿迪達斯則在法庭上表示,鄭智與耐克解除合同在前,與阿迪達斯簽約在後,並無不當。而且,阿迪達斯是中國國家隊的贊助商,而鄭智作為中國國家隊隊員,身著阿迪達斯的運動用品參加中國足協指派的有關活動和比賽,也在情理之中。
責編:曹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