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成克傑被判刑的法律依據 9.14

  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成克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這一判決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成克傑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的。

  一審判決後,成克傑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成克傑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成克傑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成克傑受賄案的終審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是刑法的有關規定: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予以核準。”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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