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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節目主持人不講普通話屬於違法
    我國第一部專管説話、用字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3天來,語言文字法在本市的總體實施情況良好,但存在一個明顯問題:部分電視節目主持人仍不講普通話。嚴格來説這是違法的———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同志昨天對記者説。

    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范毓美介紹説,所謂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監督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公共服務行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説普通話的能力等。范毓美指出,語言文字法正式實施以來,電視臺一些節目主持人在主持節目時仍然不講普通話,或者播音時語音不準確,有的甚至模倣港臺腔調,過去群眾對此就有意見;現在就屬於違法了。范毓美認為,作為大眾媒體上的公眾人物,電視節目主持人有義務率先垂范,遵循語言文字法、推廣普通話。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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