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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澤民提出的八條和平統一主張(1995年)

  1995年1月30日,江澤民在對臺辦公室舉行的新春茶話會上提出了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

  (1)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和前提。中國的主權和領土決不容許分割。任何製造“台灣獨立”的言論和行動,都應堅決反對;主張“分裂分治”、“階段性兩個中國”等等,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應堅決反對。

  (2)對於台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不持異議。但是,反對台灣以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為目的的所謂“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活動。

  (3)進行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在和平統一談判的過程中,可以吸收兩岸各黨派、團體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作為第一步,雙方可以先就“在一個中國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

  (4)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我們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決不是針對台灣同胞,而是針對外國勢力干涉中國統一和搞“台灣獨立”的圖謀的。

  (5)大力發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不主張以政治分歧去影響、干擾兩岸經濟合作。繼續長期執行鼓勵臺商投資的政策。繼續加強兩岸同胞的相互往來和交流,增進了解和互信。採取實際步驟加速實現直接“三通”。

  (6)中華各族兒女共同創造的五千年燦爛文化,是維繫全體中國人的精神紐帶,也是實現和平統一的一個重要基礎。兩岸同胞要共同繼承和發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7)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生活方式和當家作主的願望,保護台灣一切正當權益。歡迎台灣各黨派、各界人士,同我們交換有關兩岸關係與和平統一的意見,也歡迎他們前來參觀、訪問。

  (8)歡迎台灣當局的領導人以適當身份前來訪問;也願意接受台灣方面的邀請,前往台灣。可以共商國是,也可以先就某些問題交換意見。中國人的事我們自己辦,不需要借助任何國際場合。

責編:王京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