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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細解市場六大新問題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0月26日 14:36 來源:

  10月2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在京舉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就《證券法》修訂草案所作審議結果向會議作了報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草案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通過。就在該法修訂通過前夜,又有六大新的問題被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寫入法律。

  昨日,《每日經濟新聞》專訪了著名商法專家、華東政法學院副院長顧功耘教授,詳解這六大新問題。

  對證監會的權力制約加大

  根據王以銘的介紹,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以及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原草案規定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修改後的修訂草案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這些條件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顧功耘:這次修訂規定,將涉及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新股等重要問題,需國務院批准,應該是為了防止證監會的權力過分膨脹。關於證監會的地位,法律一直規定得比較含糊。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證監會應該是一個特設機構,不是隸屬國務院的行政部門,證監會行使的權力也不是行政權力。以前,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是行政部門,但證監會成立後,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就再也沒有活動過。我認為,立法中所出現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到底是不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該明確規定。

  王小石事件引出證監會問責制

  有些常委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權較多,但對其權力的制約及法律責任規定得不夠。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百二十四條的原則性規定作補充修改。

  同時,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百二十六條修改為:“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洩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顧功耘:王小石事件間接引發了針對證券監管者的問責制的出臺。作為一個證監會發審委工作人員,王小石出賣發審委委員名單信息,使得立法者開始關注證監會內部的腐敗。原《證券法》對於證券監管人員的責任,規定不明。現在,證券交易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發審委委員,也都納入了上述規定。因為證券交易所可能會經國務院授權而行使一些權力。這樣立法,更加規範了證券監管,是一大進步。

  公司涉嫌犯罪須公告

  據《每日經濟新聞》了解,有全國人大常委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對本公司發生的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必須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草案所列“重大事件”,還應包括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調查的情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七條第二款關於“重大事件”的規定中,增加規定“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顧功耘:重大事件公告,最核心的內容在於是否已經成為事實,並且可能對二級市場價格産生巨大影響。若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必須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上市公司本身若涉嫌犯罪,毫無疑問會影響股價。補充這一規定,將完善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利益。

  保薦人也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有常委委員提出,按照草案規定,保薦人負有對股票發行、上市交易出具保薦書、對申請文件進行核查等責任,承銷的證券公司負有對公開發行文件進行審查的義務,它們都掌握上市公司的內部情況,應列入“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範圍。建議在二審稿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中增加“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

  按照草案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漏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違反這些規定,將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顧功耘:通過立法對保薦人的職責加以限定,體現了一貫的立法精神。而承銷的證券公司,應該明確規定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這樣的規定,將更為嚴密。

  一致行動人概念被明確

  有常委委員、部門提出,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有些收購人與他人合謀,採取共同收購行為,表面上各個收購人都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持股比例,以規避收購達到一定比例必須報告、公告或者發出收購要約的義務,對這種行為應予規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相關條款修改為“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法定比例的,應當進行報告、公告和發出收購要約。

  顧功耘:原來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法規中,有一個一致行動人的概念。現在,通過《證券法》將這一概念加以明確,效果會更好。對於上述故意規避公告或者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行為,若不加以規範,中小股東的利益將受損。

  嚴控證券私募發行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向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屬於公開發行,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有的部門提出,為了防止發行人在短期內多次向不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規避核準和監管,應作出必要的限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為了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防止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行為,對發行人在短期內多次向不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行為進行限制是必要的。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累計向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為公開發行。有這種情形的,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申請發行核準。

  顧功耘:有的公司通過幾次,並且每次都向100多人發行證券,最後完成向數百甚至上千人私募資金,達到降低發行成本、不公開公司信息的目的,逃避監管。這樣的行為,若公司經營不善,將會造成很壞的後果。這次修訂,採用‘累計向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立法用語,完善了證券發行程序,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每日經濟新聞

責編:劉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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