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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28日 10:37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

  (1999年3月30日 國辦發[1999]29號)

  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砌執行。

  

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

  為了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及其科技人員研究開發高新技術,轉化科技成果,發展高新技術産業,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作出如下規定:

  一、鼓勵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

  1.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及其科技人員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轉化高新技術成果,創辦高新技術企業。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註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

  2.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應當依法對研究開發該項科技成果的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其中,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用於一次性獎勵;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科研機構或高等學校應當在項目成功投産後,連續在3─5年內,從實施該科技成果的年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獎勵,或者參照此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採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實施轉化的,也可以用不低於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20%的股份給予獎勵,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勵份額應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

  上述獎勵總額超過技術轉讓凈收入或科技成果作價金額50%,以及超過實施轉化年凈收入20%的,由該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獎勵的,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國有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持有的高新技術成果在成果完成後一年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本單位的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並享有協議約定的權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創辦企業實施轉化該項成果的,本單位可依法約定在該企業中享有股權或出資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術轉讓的方式取得技術轉讓收入。

  對多人組成的課題組完成的職務成果,僅部分成果完成人實施轉化的,單位在同其簽訂成果轉化協議時,應通過獎勵或適當的利益補償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本單位應當積極組織力量支持、幫助成果完成人進行成果轉化。

  4.對科技成果轉化執行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科研單位、高等學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5.科技人員可以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單位兼職從事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活動。高等學校應當支持本單位科技人員利用節假日和工作日從事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活動,學校應當建章立制予以規範和保障。

  國有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及其科技人員可以離崗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到其他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實行人員競爭上崗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允許離崗人員在單位規定的期限內(一般為2年)回原單位競爭上崗,保障重新上崗者享有與連續工作的人員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科技人員兼職或離崗期間的工資、醫療、意外傷害等待遇和各種保險,原則上應由用人單位負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予以規範,並與用人單位和兼職人員簽訂書面協議予以確定。

  從事上述活動的人員不得侵害本單位或原單位的技術經濟權益。從事軍事科學技術研究的科技人員兼職或離崗,執行國家關於軍工單位人員管理的有關規定;高等學校有教學任務的科技人員兼職不得影響教學任務。

  二、保障高新技術企業經營自主權

  6.科技人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應當貫徹“自願組合、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原則,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從與本單位簽訂的協議。

  7.要妥善解決集體性質高新技術企業中歷史遺留的産權關係不清問題。

  集體性質高新技術企業過去在創辦及後來的發展過程中,國有企事業單位撥入過資産並已明確約定是投資或債權關係的,按照約定辦理;未作約定的,由雙方協商並重新約定産權關係或按有關規定界定産權;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建立過挂靠關係、貸款擔保關係的,國有企事業單位一般不享有資産權益,但國有企事業單位對集體性質的高新技術企業履行了債務連帶責任的,應予追索清償或依照有關規定轉為投資;對屬於個人投資形成的資産,産權歸個人所有。

  對集體性質高新技術企業仍在實施的由國有企事業單位持有並提供的高新技術成果,當初沒有約定投資或債權關係的,可以根據該項技術目前的市場競爭力,以及有關各方在技術創新各階段的物資技術投入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界定産權。

  8.允許國有和集體性質的高新技術企業吸收本單位的業務骨幹參股,以增強企業的凝聚力;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時,允許業務骨幹作為公司發起人。

  9.國有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與其投資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要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合理確定投資回報比例,為企業留足發展資金。要保障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研究開發隊伍的穩定,在經營決策、用人、分配等方面賦予企業經營者充分自主權。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隨意攤派或無償佔用企業的資源。

  三、為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創造環境條件

  10.各地方要支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其他仲介服務機構的建設與發展,有關部門在資金投入上要給予支持、政策上要給予扶持。要引導這類機構不以贏利為目的,以優惠價格為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科技人員轉化高新技術成果,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

  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和其他仲介服務機構要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辦法,以市場為導向,為轉化科技成果做好服務,求得發展。有條件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建立風險基金(創業基金)和貸款擔保基金,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和發展提供融資幫助。

  11.政府利用競標擇優機制,以財政經費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包括採用投資、貸款貼息、補助資金和風險投資等形式支持成果轉化活動。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風險基金。商業銀行應對符合信貸條件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積極發放貸款。

  各地方、各部門在落實國家股票發行計劃時,應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重點支持。

  12.獨立科研機構轉制為企業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各地方、各部門應當積極鼓勵各種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科技人員興辦高新技術企業,鼓勵科技開發應用型科研院所轉制為科技型企業,切實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各地方、各部門應及時研究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科技人員發展高新技術産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優化政策環境,推動我國高新技術産業發展躍上新臺階。

(編輯:水晶石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