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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的通知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28日 10:35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的通知

  (1998年8月11日 國辦發[1998]126號)

  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近年來,一些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以下簡稱金融“三亂”)的問題相當嚴重,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擾亂了金融秩序,損害群眾利益,影響社會安定。為了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保持金融市場和社會穩定,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徹底整頓金融“三亂”。

  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整頓金融“三亂”工作敏感度高,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事關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和社會安定的大局,各地區、各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要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審慎處理,內緊外松,分步實施。

  二、中國人民銀行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加強業務指導和督促。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務院。整頓工作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要組織力量進行檢查驗收,並將整頓結果報告國務院。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按期完成本地區、本部門的任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由主要領導同志負責,指定專門機構,組織整頓金融“三亂”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整頓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並及時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群眾個人到期債務的清償問題,確保社會安定。對在整頓工作中發現和暴露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徹底清查,依法從嚴懲處,並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要將清理整頓結果于1999年6月底前報國務院,同時抄送中國人民銀行。

  附件:

  

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近年來,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以下簡稱金融“三亂")等非法金融活動屢禁不止,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給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造成了極大危害,必須堅決制止和糾正。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為進一步整頓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現就整頓金融“三亂”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整頓金融“三亂”的範圍

  (一)整頓亂集資。凡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集資活動,均為亂集資。主要打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從事的非法集資活動;整頓未經批准,擅自從事以還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紅利等形式向出資人(單位和個人)進行的有償集資活動;整頓以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為名,變相募集股份的集資活動。

  (二)整頓亂批設金融機構。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均屬非法金融機構,包括冠以銀行、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等名稱的機構,也包括雖未冠以上述名稱,但實際是從事或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非法成立的金融機構籌備組織也視為非法金融機構。

  (三)整頓亂辦金融業務。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括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行為,均屬亂辦金融業務。

  未經國家證券、保險監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主要從事證券買賣、投資基金管理、商業保險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和超越原機構業務範圍從事或變相從事證券買賣、投資基金管理、商業保險等金融業務活動的行為,屬金融“三亂”的範圍,其具體整頓方案另行制定。

  財政仲介機構(國債服務部等)和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理整頓辦法另行制定。

  二、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的原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本方案提出的政策、措施、方法、步驟,負責清理整頓本地區、本系統金融“三亂”活動,並做好善後工作。清理整頓金融“三亂”工作,要按照國務院發佈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依法進行。對本地區、本部門存在的金融“三亂”問題,要按照“誰主管,誰整頓;誰批准,誰負責;誰用錢,誰還債;誰擔保,誰負相應責任”的原則進行處理。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分步實施,審慎處理,既要徹底解決問題,又要確保社會穩定。特別要處理好個人到期債務的清償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及時化解金融風險。對從事金融“三亂”活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在嚴肅處理,一律撤銷所擔任的各項職務;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整頓亂集資工作的政策措施

  1.嚴厲打擊任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從事的非法集資活動。對此類活動的組織者,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2.禁止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從事以還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紅利等形式向出資人(單位各個人)進行的有償集資活動。對已經發生的,要逐一進行清理,落實債權債務。本方案發佈後繼續組織非法集資活動的,一律從嚴懲處。因參與亂集資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負責。

  3.嚴格企業債券的發行管理。企業發行債券,必須經過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並由具備企業債券承銷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突破發行計劃,不得擅自設立或批准發行計劃外券種。對違反規定的,要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已經發行債券的企業,要按期歸還債券本息;對不能按期歸還的,不再批准發行新的企業債券。

  4.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發行或變相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也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對已經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要立即予以糾正,認真清理有關債權債務,做好債務清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企業境外融資出具的擔保或變相擔保,要立即予以撤銷。對違反規定並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5.任何單位和個人以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為名,從事或變相從事的集資活動,均為亂集資,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6.企業通過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債券等形式進行有償集資,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在國務院對企業內部集資明確作出規定前,禁止企業進行內部有償集資,更不得以企業內部集資為名,搞職工福利。

  (二)整頓亂批設金融機構工作的政策措施

  1.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的從事或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 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一律予以取締,並由中國人民銀行發佈取締公告。尚在籌備之中的,責令其立即解散籌備組,停止一切籌備活動。對以非法定金融機構名稱命名但實質上從事或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的非法金融機構,也要一律取締。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律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禁止任何人開辦私人錢莊,一經發現,立即予以取締,並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批准或設立典當行。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典當行,立即予以取締,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嚴禁拍賣行、寄賣行等機構變相從事典當業務,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

  (三)整頓亂辦金融業務工作的政策措施

  1.各地人民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對本地區、本部門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業務活動限期進行清理和整頓。對上述機構超越國家政策範圍,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要按本方案規定的政策和期限(即1999年6月底前),堅決制止和查處,並將有關情況匯總後逐級上報中國人民銀行。超過本方案規定期限繼續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要依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取締;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供銷合作社作為合作制經濟組織,不得辦理存款,也不得以吸收股金為名變相辦理存款。對通過股金服務部等形式,辦理或變相辦理存貸款業務的,要進行清理整頓。從本方案下發之日起,供銷合作社對新吸收的社員股金,不再實行“保息分紅”;對過去以保息分紅方式吸收的老股金,要用三年時間平穩過渡,按照合作制原則進行規範管理。具體辦法由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制定。

  3.民政部門倡導的農村救災扶貧互助儲金會,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群眾互助組織,所籌資金只能解決會員的應急需要。救災扶貧互助儲金會一律不得辦理或變相辦理存貸款業務,已經辦理的,要在1999年底前完成清收貸款、投資和支付存款等工作。救災扶貧互助儲金會只能在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範圍內由村民自願發起設立,鄉及鄉以上已經設立的,由民政部門負責在1998年底前撤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救災扶貧互助諸金會的指導和管理。

  4.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不得以行政隸屬關係強行要求所屬企業通過本系統財務結算中心辦理存款、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已經辦理的,要在1998年內全部清收債權,清償債務。在清理過程中,銀行不得貸款財務結算中心。各商業銀行不得與其他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聯辦財務結算中心,已經聯辦的,一律從1998年底前在人、財、物方面徹底分離。

  5.投資公司是利用自有資本進行項目投資的專門經營機構,不得對外吸收存款,或以投資名義對外發放貸款或拆借資金。對已經辦理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在1998年底前將債權債務清理完畢。在清理過程中,各商業銀行不得為其安排貸款。

  6.基金會是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其資金主要用於無償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設立基金會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由民政部門註冊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批准和設立基金會,已經設立的,要一律撤銷,並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基金會不得辦理存款、貸款、拆借等金融業務,已經辦理的,要立即停辦,並在1998年底前完成清收債權、清償債務工作。

  7.已從事或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凡是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准辦理金融業務的,其債務由該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負責清償;凡單位或個人擅自辦理金融業務的,由該單位或個人負責清償。因為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可能發生擠提而影響社會安定的單位,由該單位的主管機關會同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停業整頓方案,報經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在宣佈停業整頓的同時,要發安民告示,宣佈清償債務優先保護城鄉居民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停止整頓期間,停止吸收存款,暫停支付債務,集中力量清理債權債務,制定債務清償方案。

  8.民政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中央有關部門,要對本部門的規章、制度和辦法中涉及金融業務的內容進行清理;凡是與本方案不符的,一律廢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核定上述部門所屬企業的經營範圍,對沒有取得中國人民銀行《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擅自從事金融業務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逾期不辦的,堅決予以取締。

  四、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的實施步驟

  整頓工作從1998年下半年開始,大體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自查自糾。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組織對本地區、本系統制定的涉及金融業務的法規、規章進行清理,並對金融“三亂”活動進行清理整頓,組織自查自糾。此項工作要在1998年底前完成。

  (二)第二階段,清償債務。凡涉及金融“三亂”的機構,要儘快制定債務償還和資産處理的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此項工作爭取在1999年3月底前完成。

  (三)第三階段,總結驗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在1999年 6月底前向國務院報告清理整頓工作情況。整頓工作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要組織力量,赴各地進行檢查驗收,並將驗收情況報告國務院。

  各部整頓工作于2000年底以前完成。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本部門金融“三亂”的實際狀況和債務清償的難易程度,確定第一、二階段的時間安排。

  五、清理整頓的工作要求

  整頓“三亂”工作,是一項難度較大、敏感度高、涉及面廣的工作,一定要積極穩妥,認真規劃,謹慎操作。

  (一)集中領導,統一部署。清理整頓工作要在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統一部署,組織實施。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先易後難、逐步推進的原則,積極穩妥的做好工作。

  (二)對清理整頓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審慎地加以解決,保證清理整頓工作的平穩進行,避免引起大的波動。對可能影響社會安定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抓緊研究處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並及時報告上級上民政府。

  (三)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整頓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

(編輯:水晶石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