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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風雲人物

嚴義明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13日 14:54

  嚴義明律師,畢業于華東政法學院,後被司法部和全國律協派遣去日本進行反壟斷法和股東代表訴訟的法律實務研修。精通日文。曾在寶鋼集團、上海市新匯律師事務所、日本國朝日律師事務所、上海市錦聯律師事務所工作。

  嚴律師尤其擅長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投資業務、債權回收、勞動法等有關的訴訟及非訴訟業務。

  在學術上,目前,已發表有關公司法、反壟斷法、股東代表訴訟、對日投資、債權回收等論文共二十多篇,並多次主講了有關債權回收、勞動法等的專題研討會,以全新的角度對上述法律進行研究,並向社會公眾進行介紹,首次將股東代表訴訟的概念向社會公眾作出全面介紹,並代理了全國首起股東告董事的案件(紅光案),開股東代表訴訟之先河。

  

紅光案

  嚴義明告訴記者,前些年證券市場假賬滿天飛,主要原因是作假的總體成本較低。在高院的“115”通知出臺前,人民法院沒有介入此類案件,證監會的處罰權力有限,一般對假賬的行政罰款不過一二百萬元,個別作假公司相關負責人即使受到刑事處罰,也不過判刑三五年,這些與作假所獲得的收益是不能比的。因此,罰不當過,就造成了大量假賬出現。只有通過法院的民事審判,才能使作假者承擔其相當的責任,使因作假而被破壞的證券市場秩序得以恢復。

  “紅光案的法庭調解,説明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案已逐漸為市場所熟悉。規範上市公司行為,使中國市場建立公開、公正、公平、有序的證券交易法律秩序成為可能,也許是本案真正的意義所在。另外,在目前相關法律還缺乏明確具體的司法解釋的情況下,調解結案也有效地規避了法庭審理中有可能出現的股民敗訴的風險。”作為國內首位受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的律師,4年中嚴義明被3000多位中小投資者找過,紅光案結案後,有更多的股民來找嚴義明。

  嚴律師告訴記者,根據高院“115”通知的規定,其他紅光投資人應該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紅光案也給廣大投資者提了醒,對自身權益應該及時提出主張,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目前高院正在制定有關證券民事賠償案審理的新司法解釋,相信隨著新司法解釋的出臺,我國的證券市場會更加完善”。

  

銀廣夏案

  先刑後民 困擾股民

  嚴義明認為,“先刑後民”的説法太離譜、不可想像:其一,銀廣夏刑事案與銀廣夏民事案就事由而論是同一個,但被告人不同,民事案告的是上市公司,刑事案告的是銀廣夏6位前高管,不存在“先刑後民”的問題;其二,“先刑後民”指的是案件審理,而非受理。“先刑事後民事”原則適用的情形是,在民事案和刑事案同時受理的情形下,刑事優先,民事暫停審理。

  顯而易見,銀廣夏案之所以“先刑後民”,主要針對的是案件受理問題。而這也是銀廣夏案目前面臨的最大困擾。

  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發佈《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解決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立案難題。

  2002年4月,中國證監會對銀廣夏作出行政處罰,同年七八月間,銀川市中院先後受理了6起銀廣夏民事賠償案。此後,儘管有多達1000名以上的投資者委託律師狀告銀廣夏,但該院未再受理一起此類案件。對於暫停受理的原因,法院當時解釋,“在向上級請示之中”。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審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第一個系統司法解釋《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但銀廣夏案的訴訟進程未有絲毫加快跡象,暫停受理局面依舊,已經受理的6位投資者的民事訴訟至今尚未開庭。

  訴訟時效 令人擔心

  銀廣夏造假的行政處罰作出於2002年4月23日,2004年4月22日該案民事賠償訴訟時效到期。嚴義明認為,銀川中院以“先刑後民”為由將投資者針對銀廣夏的民事賠償訴訟暫緩立案,目的在於拖過訴訟時效,從而剝奪中小投資者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這方面有先例,比如紅光案。

  據介紹,紅光案是我國最早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之一,在被法院正式受理之前,中小股民的訴訟即長達3年之久。紅光實業1998年11月19日被中國證監會通報違法違規行為,但直至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出臺,法院才開始受理此類案件。從時間上看,紅光實業案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嚴義明1998年12月便開始代理小股東狀告紅光實業欺詐,屢屢不被受理,原告中除11人堅持下來,其他都無奈放棄,拖過了訴訟時效。11個原告一直堅持訴訟,案件雖未被受理,但由於法院不斷有不予受理的裁定文書,訴訟時效得以延長。

  中小股東 耐力屢遭考驗

  中小股東狀告上市公司的過程之漫長讓中國股民的忍耐力屢遭考驗,有投資者出於各種實際原因不得不選擇“割肉出局”。今年2月,北京就發生了一起銀廣夏股民賤賣訴訟權益事件,由於時間漫長、訴訟艱難,當事人將手中1000萬的訴訟權益賤賣100萬轉讓他人。

  嚴義明認為,對於那些已經起訴但不被受理以及更多正在觀望的投資者而言,目前面臨最大危險是:法院連訴狀都不接,沒有裁定,沒有判決,就這樣被拖過訴訟時效或者被法院強行認定超過訴訟時效,然後案件不了了之。

  “先刑後民”讓銀廣夏民事賠償案的原告憤憤不平。據律師介紹,他們已經表示將依法繼續主張自己的權利。而要繼續主張權利,作為中小投資者,除了上訪別無他途。嚴義明擔心,這在客觀上將危及社會穩定。但作為律師,面對法院的“先刑後民”,他也束手無策。

  對於銀廣夏的立案難,曾有人推測阻力可能在法律之外。首例銀廣夏案被受理後,北京某律師事務所曾刊登廣告徵集銀廣夏受損股民,但後來因“感到較為複雜”而放棄代理此案。銀廣夏刑事案庭審長達12小時,但被普遍認為造假真相並未完全水落石出。法院對銀廣夏案的不受理從側面驗證了市場的説法,此案影響巨大,涉及面廣。

  近4年間累計虛構銷售收入10多億元,虛增利潤7.7億元,近68億元流通市值蒸發——“銀廣夏造假案”被揭露,曾引發中國證券市場誠信危機。銀廣夏造假,直接受損的是股民。案件久拖不決,損害的是市場信譽。

  銀廣夏案牽著市場敏感神經

  作為“造假第一案”,銀廣夏案的示範效應不可小視,有關此案的一舉一動都牽著市場的敏感神經。嚴義明認為,近些年來證券市場假賬滿天飛與“115”之前未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有不可分割的聯絡,“115”之後情況得到改善。但是若法院都像對待銀廣夏案件一樣對待其他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好不容易扭轉的局面恐怕會前功盡棄,假賬將重新蔓延。他認為,銀廣夏案不被受理,是司法系統和地方利益對法律的藐視和挑戰,有關國家機關不應容忍。

  自“115通知”出臺至今,各地法院先後受理、審理了針對12家上市公司的900多起因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民事侵權訴訟,但至今沒有一個判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曾表示,由於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複雜性,中國證券民事訴訟必須借鑒和引進判例法的制度,更多地依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不是單一的最高法院釋法。而缺乏一支專業素質精良、能把握具體正義標準的法官隊伍,是中國法院受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軟肋”所在。

(編輯:水晶石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