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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


  1984年10月20日,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經過將近6年的改革開放實踐的基礎上,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認真總結經驗,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這個決定是在農村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以城市為中心的全面改革蓄勢待發的形勢下作出的,它的主要內容是以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為重點的。十二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這個決定,根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實際相結合的原則,闡明了加快以城市為重點的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必要性、緊迫性,規定了改革的方向、性質、任務和各項基本方針政策,是指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綱領性文件。”

  《決定》的主要內容是:

  第一,《決定》在理論上的重大貢獻是,突破了把計劃經濟同商品經濟對立起來的傳統觀念,確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這個論斷,在理論上是一個重大突破,是《決定》用以立論的根本立足點,它表明過去那種認為社會主義經濟只能是計劃經濟、否認商品經濟的積極作用、限制商品經濟發展的觀念和政策是錯誤的,阻礙了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這就為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新的理論依據。《決定》強調,“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可逾越的階段,是實現我國經濟現代化的必要條件。只有充分發展商品經濟,才能把經濟真正搞活,促使各個企業提高效率,靈活經營,靈敏地適應複雜多變的社會需求,而這是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計劃所不能做到的。”同時,《決定》也指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廣泛發展也會産生某種盲目性,必須有計劃的指導、調節和行政的管理,這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是能夠做到的。

  第二,《決定》根據“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理論,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作出了規定。《決定》指出,改革“是在堅持社會主義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産關係和上層建築中不適應生産力發展的一系列相互聯絡的環節和方面。這種改革,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有計劃、有步驟、有秩序地進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決定》對改革的一系列基本問題作了闡述,指出:改革的基本任務是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充滿生機的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增強企業活力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建立自覺運用價值規律的計劃體制,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建立合理的價格體系,充分重視經濟杠桿的作用;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正確發揮政府機構管理經濟的職能,今後各級政府部門原則上不再直接經營管理企業;建立多种經濟形式的經濟責任制,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積極發展多种經濟形式,進一步擴大對外和國內的經濟技術交流;啟用一代新人,造就一支社會主義經濟管理幹部的宏大隊伍;加強黨的領導,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

  第三,《決定》對經濟體制改革的一些重要方面作出了説明和部署。對增強企業活力這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決定》作出了具體規定:要實行國有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適當分離,使國有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産者和經營者,並規定要在國有企業普遍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決定》認為,價格體系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成敗的關鍵,要逐步縮小國家統一定價的範圍,“使價格能夠比較靈活地反映社會勞動生産率和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決定》對經濟體制改革的其他方面也作出了説明和部署。(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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