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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産黨歷次黨章的制定及修正簡況



  中國共産黨自1921年誕生至十五大先後制定、修正過十五次黨章。

  中國共産黨在新民主主義時期制定過七部黨章。其中一大到六大制定的六部黨章,都是在共産國際直接指導幫助下制定的,反映出中國共産黨幼年時期黨的建設的一些特點。1945年七大制定的黨章,則是在1943年共産國際解散後由中國共産黨獨立自主制訂的,標誌著中國共産黨在政治上和黨的建設上的完全成熟。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共産黨先後制定及修正過八次黨章。

  一大黨綱  1921年7月在上海召開的中國共産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討論和通過了《中國共産黨綱領》。這是黨的歷史上關於黨的建設的第一個馬克思主義的光輝文獻。

  《綱領》共十五條,規定了黨的名稱、性質和綱領,提出了黨的最終奮鬥目標。《綱領》宣佈“我黨定名為‘中國共産黨’”;規定了黨的綱領是“以無産階級革命軍隊推翻資産階級,由勞動階級重建國家,直至消滅階級差別;採用無産階級專政,以達到階級鬥爭的目的──消滅階級;廢除資本私有制,沒收一切生産資料,如機器、土地、廠房、半成品等,歸社會所有;聯合第三國際”。《綱領》也對黨的組織章程、黨的組織原則、組織機構和發展黨員作了明確的規定。 (這個綱領現僅有第三國際保存的《中國共産黨第一個綱領》俄文版和美國哥倫比亞大學保存的CM維爾巴編的陳公博《中國的共産主義運動》附錄《中國共産黨的第一個綱領》英文版。兩種外文本均缺第十一條。兩個版本由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譯成中文。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學院黨史教研室編輯的《中共黨史參考資料》第二冊第197至199頁收錄了這兩個版本的譯文。)

  二大黨章  1922年7月在上海召開的中國共産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討論和通過了《中國共産黨章程》。這部章程是中國共産黨第一部比較完整的章程,共六章,二十九條。章程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徹底地反對帝國主義和反對封建主義的民主革命綱領,即黨的最低綱領;第一次詳盡地規定了黨員條件和入黨手續,對黨的組織原則、組織機構、黨的紀律和制度,也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全文收錄于《中共黨史參考資料》第二冊第508至510頁。)

  三大修正黨章  1923年6月在廣州召開的中國共産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産黨第一次修正章程》。章程共六章,三十條。它和二大通過的黨章相比較,基本是二大黨章原來的結構的內容,只是個別條文的改動。如在關於黨員入黨手續方面,第一次規定了新黨員候補期(勞動者三個月,非勞動者六個月)。黨章還分別規定了候補黨員和正式黨員的權利和義務。 (全文收錄于《中共黨史參考資料》第二冊第535至537頁。)

  四大修正黨章  1925年1月在上海召開的中國共産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産黨第二次修正章程》。章程規定,“凡有黨員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在黨的歷史上第一次將黨的支部規定為黨的基層單位。並規定從四大開始對中央委員會委員長的職務,改稱為“總書記”;地方各級黨的執行委員會的委員長職務,改稱為“書記”。 (全文收錄于《中共黨史參考資料》。)

  五大修正黨章  1927年4月至5月中共在武漢召開的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沒有專門討論修改黨章的問題,在五大通過的《組織問題決議案》中,“認定必須改正並補充舊時的黨章”。五大閉幕後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于同年6月1日通過了《中國共産黨第三次修正章程議決案》。這個修正議決案共有十二章,八十五條,對四大通過的《中國共産黨第二次修正章程》作了許多新的補充和修正,特別是在黨的組織系統方面,作出了遠較前四個黨章詳盡系統的規定。其中,第一次明確規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這是在我們黨的根本法規上,第一次出現民主集中制的提法。同時,第一次規定入黨者的年齡必須在18歲以上。第一次把黨與青年團的關系列入黨章,並規定“青年團中央,應派代表出席黨的中央政治局會議,各級團部亦應派代表參加各級黨部機關之常務委員會議,此等團部之出席代表應有表決權。”修正章程在“黨的中央機關”一章中,明文規定中央委員會除選舉正式中央委員一人為總書記外,還要選舉“中央正式委員若干人組織中央政治局指導全國一切政治工作”,體現了加強集體領導的精神。 (全文載于《中共黨史參考資料》第四冊第415至421頁。)

  六大黨章  1928年6月至7月在蘇聯莫斯科舉行的中國共産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産黨黨章》。黨章共十五章,五十三條。六大黨章基本保持了五大黨章的基本內容,在結構上作了一些調整。六大黨章較以前幾部黨章,更加突出地強調了共産國際的領導。在第一章規定“中國共産黨為共産國際之一部分,命名為‘中國共産黨’,為共産國際支部”;在第二章規定“凡承認共産國際和本黨黨綱及黨章,加入黨的組織之一,在其中積極工作,服從共産國際和本黨一切決議案且經常繳納黨費者,均得為本黨黨員”,這是按照列寧建黨思想對黨員資格作了更為完整的表述。在關於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方面,規定黨員及地方組織要無條件地執行“共産國際代表大會或本黨代表大會,或黨內指導機關所提出的某種決議”,並規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要“得共産國際同意後召集之”。  (全文載于《中共黨史參考資料》第四冊第348至354頁。)

  七大黨章  1945年4月至6月在延安召開的中國共産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産黨黨章》,是我黨獨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黨章。七大黨章共有十一章七十條。它的主要特點是:第一,在黨章發展史上第一次增加了黨章的總綱部分。總綱是黨的最基本的政治綱領和組織綱領,是黨章的前提和總則,是每一個黨員“一切活動的準則”。總綱總結了黨成立二十四年來的鬥爭經驗,以簡潔的文字闡明了黨的性質與理論,中國革命的性質、動力、任務和特點,黨領導中國革命的基本方針和必須具備的條件。第二,確定了毛澤東思想為全黨的指導思想。第三,特別強調了黨的群眾路線。第四,更加完善了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擴大黨內民主和實行集中統一領導作了詳細的規定。

  八大黨章  1956年9月26日中共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産黨章程》,是中國共産黨執政以後制定的第一部黨章。新黨章根據執政黨的特點,提出了全面開展社會主義建設的任務。總綱規定:“中國共産黨的任務,就是有計劃地發展國民經濟,盡可能迅速地實現國家工業化,有系統、有步驟地進行國民經濟的技術改造,使中國具有強大的現代化的工業、現代化的農業、現代化的交通運輸業和現代化的國防。”黨章對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則作出了許多新規定。針對黨處於執政黨地位的情況,強調“必須不斷地發揚黨的工作中的群眾路線的傳統”。此外,八大黨章對黨的組織機構也作了一些新的規定。如中央委員會除選舉中央政治局以外,還選舉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黨的監察委員會增加了要積極檢查黨員遵守黨的章程、黨的紀律、共産主義道德和國家法規、法令的狀況;明確共産主義青年團是黨的助手,在黨的領導下進行工作等。八大黨章還首次把“各盡所能,按勞取酬”的分配原則寫進黨章。  (全文載于1956年9月27日《人民日報》。)

  九大黨章  1969年4月14日中共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産黨章程》,體現了九大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組織上的錯誤方針。九大黨章背離了八大黨章的正確綱領,在黨章中肯定了根據“無産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的錯誤理論發動的“文化大革命”。在總綱裏充滿了個人崇拜的錯誤。特別是把林彪作為“毛澤東同志的親密戰友和接班人”列入黨章,這在黨章的歷史上是從未有過的。九大黨章否定了八大已經明確的黨的工作重點的轉移和黨領導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任務;在黨員條件上,取消了黨員權利和入黨預備期,把八大黨章規定的黨員十條義務改變為“活學活用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等五項接班人的條件。在組織原則上,取消了八大黨章中關於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的集體領導,發揮下級組織的積極性、創造性等條文,並取消了五大以來設立的黨的監察委員會。  (全文載于1969年4月29日《人民日報》。)

  十大黨章  1973年8月28日中共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産黨章程》繼續了九大的“左”的錯誤,沿襲了九大黨章的總綱和條文,只作了個別的修改和補充。由於林彪反革命集團的敗露,十大黨章刪去了九大黨章中有關林彪為接班人的內容。十大黨章繼續肯定了“文化大革命”,並且強調“這樣的革命,今後還要進行多次。”  (全文載于1973年9月2日《人民日報》。)

  十一大黨章  1977年8月18日中共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産黨章程》是十年內亂以後的第一部黨章。它恢復了八大關於把中國建設成四個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的提法。在內容上與九大、十大黨章比較作了較多的修改。譬如:在總綱及有關條款中增寫了關於民主集中制的內容;在黨的中央委員會,地方縣和縣以上、軍隊團和團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都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黨要認真執行“任人唯賢”的幹部政策等等。但是,由於十一大仍然肯定十大的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是正確的,十一大黨章沒能清除“左”傾錯誤的影響,繼續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錯誤理論、政策和口號。這些錯誤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才得到徹底的糾正。  (全文載于1977年8月24日《人民日報》。)

  十二大黨章  1982年9月6日中共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産黨章程》。這部黨章吸取了歷屆黨章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是在七大、八大黨章的基礎上發展、提高而寫成的,也是吸取了九大、十大黨章的教訓並徹底清除了十一大黨章中存在的“左”的錯誤而寫成的。十二大黨章的重要特點是:第一,有一個比八大黨章更為充實完整的總綱,總綱對黨的性質和黨的指導思想,對科學社會主義的理論和實踐,對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對中國現階段社會主義的主要矛盾和黨的總任務,對加強黨的建設基本要求,對黨在國家生活中如何正確發揮作用,都作了馬克思主義的規定。對毛澤東思想,新黨章在十一屆二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的基礎上,作了比七大更科學的表述。第二,新黨章對全體黨員、黨的幹部提出比過去歷次黨章更加嚴格的要求。黨章規定,共産黨員必須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産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要求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黨的幹部“是人民的公僕”等。第三,對黨的民主集中製作了比較充分、比較具體的規定。而且吸取了歷史教訓,明確規定“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第四,新黨章對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體製作了重要的改變和新的規定,規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在選舉中央委員會時,還要選舉中央顧問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還規定黨中央只設總書記,不再設主席和副主席,“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産生。”第五,對加強和改善執政黨的領導也作了一系列具體的規定。另外,十二大新黨章首次將入黨誓詞載入黨章。  (全文載于1982年9月9日《人民日報》。)

  十三大修正黨章  1987年11月1日中共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關於〈中國共産黨黨章部分條文修正案〉的決議》,對十二大通過的黨章部分條文的內容作了修正。

  十四大黨章  1992年10月18日中共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産黨章程》,共有十章,五十條。新黨章是對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的進一步修正,突出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並將其貫穿黨章全文。新黨章在總綱部分,增加了關於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歷史進程的表述,闡明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歷史是我們黨開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並不斷前進的歷史。把這一段歷史寫入黨章,反映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新黨章把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在這個理論指導下制定的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及一系列方針載入黨章,並對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提出了切合實際的新要求。根據中央顧問委員會向黨的十四大提出的建議,從十四大起,不再設立黨的中央顧問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顧問委員會。鑒此,黨章刪去有關顧問委員會的條文。  (全文載于1992年10月22日《人民日報》。)

  十五大修正黨章  1997年9月18日中共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産黨章程修正案》。這次修改黨章集中在一個重大問題上,即在黨章中明確規定,把鄧小平理論確立為黨的指導思想。黨章總綱規定:“中國共産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黨章總綱在原來關於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論述和關於毛澤東思想的論述之後,對原來有關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內容加以調整補充,形成了關於鄧小平理論的論述:“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以鄧小平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産黨人,總結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實現全黨工作中心向經濟建設的轉移,實行改革開放,開闢了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新時期,逐步形成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路線、方針、政策,闡明了在中國建設社會主義、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的基本問題,創立了鄧小平理論。鄧小平理論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同當代中國實踐和時代特徵相結合的産物,是毛澤東思想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繼承和發展,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發展的新階段,是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是中國共産黨集體智慧的結晶,引導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不斷前進。”修正後的黨章對第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文字作了相應的調整,規定黨員和黨的幹部要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全文載于《中共黨史參考資料》第九冊第569至577頁。)中國共産黨歷次黨章的制定及修正簡況(八大至十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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