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12-10”特大瓦斯爆炸案責任人一審被判刑


   近日,魯山縣法院對“12-10”特大瓦斯爆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高國榮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1997年12月10日,平頂山石龍區五七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礦井通風系統改造措施不落實,礦井風量嚴重不足,工程佈局不合理,造成採空區瓦斯涌出後不能及時排放,放炮火源引起局部瓦斯爆炸,造成79名井下作業工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48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時任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副經理高國榮,公司大井採煤隊隊長楊坡、副隊長段玉成,大井安全負責人尚新國、技術負責人姬紅喜,作為該礦生産、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在井下通風能力不足、存在事故隱患的情況下,沒有採取有效措施,便組織工人冒險下井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均觸犯了我國《刑法》第134條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魯山縣法院依法判處高國榮有期徒刑5年,楊坡有期徒刑4年,段玉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尚新國有期徒刑3年,姬紅喜有期徒刑3年。

   高國榮等5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已分別提起上訴。(河南報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