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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臺國企辦社會“四分離”實施意見
09月12日 16:33

  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切實減輕國有企業辦社會的負擔,河北省近日制定出臺了《關於全省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實施意見》,決定限期實現“四分離”,即分離企業自辦的普通中小學校、醫院、公安機構和後勤服務機構。

  《實施意見》規定,企業自辦的普通中小學校和醫院等公益性單位,要在2005年前全部分離出去;今年省屬企業分離自辦普通中小學校、醫院要有明顯進展,明年基本完成。

  “四分離”的主要內容如下:

  1、分離企業自辦普通中小學校,將由企業管理的普通中小學校整體移交當地政府管理。根據《實施意見》,移交後的辦學經費,採取原辦學企業與財政共同分擔、逐年過渡的辦法解決。過渡期長短、財政和企業的負擔比例等由當地政府和企業商定,但過渡期一般不應超過3年;企業自辦普通中小學校移交當地政府時,實行資産整體無償劃轉。學校人員以移交前人員為準,教育部門按規定對教學人員進行教師資格審定,少數不合格或本人不願繼續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學人員,由企業另行安排。對學校原有非教學人員,按照當地同類學校編制比例予以劃轉,富餘的非教學人員由企業負責安置。對移交的學校人員,其在企業已享受的住房待遇應予保留。學校移交後,按有關文件要求,其教職工隊伍納入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2、分離企業自辦醫院。當地政府同意接收的,企業可將自辦醫院的資産、人員成建制移交當地政府,納入當地衛生管理與服務網絡。移交時人員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編制劃轉,移交後所需經費按當地衛生機構取得經費的途徑解決。此外,企業可以以出資形式分離自辦醫院,同時繼續接受當地衛生部門的行業管理和指導。分離後的醫院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實行企業化經營。醫院的資産所有者按《公司法》規定行使股東權利。凡是在市場競爭中基本不具備生存能力的企業自辦醫院,可以停辦,或撤院改建為企業內設衛生所(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等。

  3、分離企業自辦公安機構。企業自辦的公安機構,採取人、財、物向當地政府整體移交的方式進行分離;移交人員為經省編辦、省公安廳、省人事廳考核考試認定的符合轉警條件的人員,移交人員應與當地同類型機構有關人員執行統一的待遇標準;移交資産為企業公安機構實際佔有、使用的全部資産,涉及的債務由原企業負責清償。

  4、企業自辦的食堂、浴室、託兒所(幼兒園)、招待所等福利型後勤服務機構,要儘快由福利型轉為經營型,由無償服務轉為有償服務,由單純為企業(職工)服務轉為面向社會服務,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企業自辦的職業學校和成人培訓中心等,原則上也參照執行。分離的後勤服務機構要實行産權制度改革,改組為公司制企業或股份合作制企業。


責編:復蘇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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