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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動計劃能否提高母乳喂養率?

央視國際 2004年08月04日 12:21

  每年8月份的第一週是“國際母乳喂養宣傳周”。許多婦幼保健專家和一些關注中國母乳喂養現狀的社會團體發現,目前在中國的母乳代用品市場上,商家的違規操作已經成為我國母乳喂養率下降的重要原因。

  管理辦法不管用

  無論在電視、報紙等媒體上的廣告,或是那些張貼在醫院裏的醒目代乳品宣傳畫上,媽媽們抱著那些可愛的小嬰兒告訴受眾們,“這種代乳品是你最好的選擇。”

  事實上,這種廣告宣傳是有悖于《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之規定的。1995年,衛生部、國內貿易部、廣播電影電視部、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輕工總會六部委聯合發佈了該管理辦法。《辦法》中要求,“禁止發佈母乳代用品廣告”,“禁止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雜誌、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傳播媒介上進行母乳代用品的宣傳”,並要求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是母乳代用品銷售、進口的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國內貿易等部門及輕工總會在職責範圍內對母乳代用品的生産、銷售、廣告、宣傳等進行管理。但專家們對現狀感到擔憂。

  8月2日,在北京人民廣播電臺首都生活廣播和英國救助兒童會推出的母乳喂養研討會上,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的王惠珊研究員説,“六部委頒布的管理辦法並不具有強制力,但屬於一種政府行為。”據她回憶,在1996年、1997年中國的母乳喂養宣傳進入高峰階段,到處可見由政府免費提供的宣傳母乳喂養益處的廣告牌。當時,衛生部曾就有關電視發佈母乳代用品廣告向廣播電影電視部投訴,“那時各部委之間相互監督、制約,這種‘違規’現象幾乎絕跡。”但是從2002年開始,她又不斷在電視上看到了有關廣告的發佈。

  我國著名婦産科專家、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産醫院産科主任黃醒華教授還表示,“某些母乳代用品進入到部分醫院當中銷售時,並沒有經過嚴格的衛生檢驗,就由醫護人員將其直接推薦給消費者使用,這違背了《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的精神以及我國有關規定。而且我國對於母乳代用品的衛生檢驗顯得有些滯後,通常是進入市場之後才開始檢查,作為政府部門,有責任行使其監督權,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産品,在其上市流通前就應當予以查處。”

  國際上的做法

  英國救助兒童會東南亞區域營養顧問愛瑪羅伯茨女士説,《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中明確體現了其指導原則:有責任向媽媽們提供選擇母乳代用品時所需信息的是衛生系統,而不是奶粉公司,同時,還應説明人工喂養孩子的風險,並積極地推廣母乳喂養,根本上,這個《守則》的目的就是倡導母乳喂養。可是有些奶粉公司並沒有嚴格遵守這些守則,他們在不提供人工喂養風險信息的前提下,向媽媽施以各種誘因以便讓她們使用某種産品。

  各國對商家所採取的遏制方式不近相同。羅伯茨女士説,《守則》在各國的執行力度都是不同的,而這取決於各國不同的法律框架。比如,越南以該《守則》為藍本,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而中國則是發佈了《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辦法》中的許多內容是對《守則》的體現。

  新行動計劃

  “今年發生在安徽阜陽的‘奶粉事件’,給衛生工作、行政管理人員敲響了警鐘。由於我國衛生戰略重點轉變,上世紀90年代曾回升上來的母乳喂養率又開始下降。1998年的一組調查數字顯示,城市的母乳喂養率是53.7%,農村為76.6%;到2002年這組數字是48.7%和60.4%。其中農村比率的下降更為嚴重。”王惠珊研究員説。

  她透露,日前,由衛生部組織的專家組制定的一項《中國嬰幼兒喂養行動計劃》即將頒布。該行動計劃將力求納入中國的“十一五”計劃中。行動計劃中嚴禁奶粉商對婦女在醫院和産前檢查時做宣傳,確保奶粉製造商遵循食品法典和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此外,流動人口、打工婦女也將得到支持。或許,這份行動計劃一旦納入“十一五”計劃中會顯出比《管理辦法》更高的效力。

  王惠珊認為,“解決這一現狀的唯一途徑就是在媒體上再次掀起高潮。用媒體的正面宣傳來遏制商家追逐商業利益的違規行為。”而這種治標不治本的方式是否又會歷史性地重蹈覆轍呢?讓我們拭目以待。(蔡敏 王長路)

(編輯:吳曉洋來源:中國婦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