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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采光也有價 侵權判賠八萬多

央視國際 (2003年02月17日 17:09)

  2002年6月,江西省某房地産開發商經城建部門批准開發上猶教師新村3號樓。此時,住在該樓此邊多年的縣汽運公司集資房的20戶住戶,發現昔日的陽光不見了。原來新建樓房和他們的集資房之間的距離僅有6.74米,且新樓高達25.65米,而集資房只有18.6米。為“討”陽光,曾某等20戶住戶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法院認為,被告開發新建的樓房明顯不符合《江西省城市房地産開發管理條例》中關於“舊城區住宅日照間距比例不得小于1:0.7”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也規定了不動産相鄰各方的合法權利,包括採光權,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法院判令開發商賠償20戶住戶“陽光損失費”85000多元。

責編:郭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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