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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告審查員管理辦法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9月09日 14:38 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工商廣字[1996]第239號

  

關於印發《廣告審查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廣告審查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告審查員管理辦法

  1996年7月2日

  廣告審查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告發佈活動的管理,嚴格執行各類廣告發佈標準,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廣告審查員是建立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一項內容。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配備廣告審查員,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廣告,應當經過本單位廣告審查員書面同意。

  第四條 廣告審查員應當履行列職責:

  (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審查本單位設計、製作、代 理、發佈的廣告,簽署書面意見;

  (二)負責管理本單位廣告檔案;

  (三)向本單位的負責人提出改進廣告審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協助本單位負責人處理本單位遵守廣告管理法規的相關事宜。

  第五條 廣告審查的範圍是廣告設計定稿、廣告創意稿及製作後的廣告品、代理或者待發佈的廣告樣件。

  第六條 廣告審查員按照下列程序審查廣告:

  (一)查驗各類廣告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對證明文件不全的,提出 補充收取證明文件的意見;

  (二)核實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廣告形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審查廣告整體效果,確認其不致引起消費者的誤解;

  (五)檢查説話進否符合社會主義粗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六)簽署對該廣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書面意見。

  第七條 對於已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的廣告存在的違反廣告管理法規的問題,廣告審查員可以向該審查機關提出,並可以同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第八條 廣告審查的書面意見,是廣告檔案的組成內容,應當自廣告最後一次發佈之日起,保存兩年。

  第九條 廣告審查員應當由所在單位委派,參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組織的培訓、考試並取得《廣告審查員證》之後,方獲得從事廣告審查工作的資格。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廣告審查員的管理與監督:

  (一)辦理《廣告審查員證》的頒發、遷移、收回、登出等手續並建立管理檔案;

  (二)組織廣告審查員學習國家廣告管理法規、政策;

  (三)掌握廣告審查員的工作情況,並及時給予表揚鼓勵或者批評教育;

  (四)對廣告審查員做出錯誤審查決定的情況進行記錄;

  (五)受理廣告審查員關於廣告審查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投訴。

  第十一條 廣告審查員調換工作單位,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遷移手續。廣告審查員跨地區調換工作單位的,應當先到原工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廣告審查員證》調出手續,憑原工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調出證明和被聘單位的介紹信,到新工作地工商行政管理關辦理調入手續。廣告審查員調換工作崗位十八個月以上未辦理遷移手續的,《廣告審查員證》自動作廢。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於因審查失誤造成違法廣告的廣告審查員,應當根據情況給予批評,或者收回其《廣告審查員證》一至六個月。情節嚴重者,登出其《廣告審查員證》。對於《廣告審查員證》被收回得,其所在單位應當立即暫停其廣告審查工作。

  第十三條 對廣告審查員實行年度審驗(簡稱年審)制度。廣告審查員無特殊原因逾期六個月不參加年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出其《廣告審查員證》。廣告審查員失職,致使本單位因廣告違法受到處罰達三次者,為年審不合格。年審不合格的廣告審查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其《廣告審查員證》,並對其進行廣告管理法規培訓後,再予發還;在收回《廣告審查員證》期間,所在單位應當暫停該廣告審查員的廣告審查工作。對連續二次年審不合格的廣告審查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取消其資格,登出其《廣告審查員證》。廣告審查員的《廣告審查員證》被登出後,五年內不得重新考取。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廣告審查員的批評、表揚,《廣告審查員證》的收回、遷移,應當在《廣告審查員證》和廣告審查員管理檔案中予以註明。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年度專項檢查。年度專項檢查應當與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的廣告經營專項檢查一併進行。在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和其他廣告違法行為的,一併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違法廣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七條 廣告審查機關和自行發佈廣告的廣告主,可以參照本辦法,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導下,設立廣告審查員。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責編:周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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