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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火燒山被判種樹
11.20 13:20

    2002年4月6日,古藺縣石寶鎮村民黎伯倫攜帶鐮刀、火柴到本村自家責任地鏟燒雜草,燃燒的雜草被風吹到田邊的山林裏,引起森林大火。黎伯倫與聞訊趕來的村民于當晚11時將大火撲滅。縣林業局技術人員勘查結果表明,此次大火燒燬林地458畝、樹木29848株,共計直接經濟損失41萬元。經法院調查分析,他因過失毀林被判緩刑,並承擔在被毀的林地上栽種樹木。
   
    主持人:這起案件的判決,不僅在老人所在的盧因村引起了村民們的議論,而且在中國的司法界也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人們關注這樣一個判決是怎樣出臺的。另外關注的是,老人正在補種的3萬顆樹對於今後的司法事件可能帶來的影響。今天有兩位嘉賓一起來面對這個問題,第一位是古藺縣人民法院的院長陳春。第二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為方。歡迎二位能加入到我們節目當中來,首先想問一下陳院長,當初是誰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想出新的辦法,要用種樹代替罰錢。
   
    陳:這樣的,在刑事案件中,對被告人實施刑法是根據犯罪的實事、情節以及危害性三個方面綜合起來考慮的。那麼本案中,鋻於被告人有積極參與撲火的行為,而且又是殘疾人,所以我們根據他緩刑的刑事方面的處罰,在負擔民事訴訟方面,因為被告人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國家集體的財産損失41萬多元。經過我們深入實地的調查分析研究,我們發現被告人的家庭經濟條件非常差,如果這樣判決被告人承擔賠償,顯然是行不通的,效果也不是很好。那麼黎伯倫呢,實際上能夠完全地通過自己的行為,完成一定的勞動,也就是用植樹的方式承擔民事上的責任。所以,我們判決黎伯倫承擔在被毀的林地上栽種樹木。
   
    主持人:當時主審的法官這麼來定的時候,有沒有擔心其他法律界的人士,會來批評説這個做法新是新,但是缺乏法律的依據,有沒有過這樣的擔心?
   
    陳:當時,實事求是地説,我們還沒有這樣的擔心。因為我們這個判決雖然説是一種嘗試,但是它畢竟是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是有法律依據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的規定,在附帶民事賠償方面應當是兩種方式,一個是賠償損失,另外一個就是恢復原狀。但是這個我們作為法官來説,在使用法律上要考慮社會性和要考慮本身案件所體現出來的人情。所以最後根據實踐來看,我們覺得用這樣一種判決的效果比較好一點。
   
    主持人:既然是有法律依據的判決,那我想接下來問一下賀教授,為什麼在我們國家以前的類似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很少有這樣的判決呢?
   
    賀:我想我們過去司法界對於法律上的制裁的看法,通常是比較偏向於傳統認定的處罰,依賴於手扶鐵窗在監獄裏面被隔離的懲罰狀態。我們認為這是對刑事罪犯的一種合理的處罰。而相對來説,對於如何更加積極地去回應,積極地去補償,由於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性損害,我覺得做得還是很不夠的。
   
    主持人:我想問一下賀教授,那您不能告訴我就這起案件來説,如果按照常規的判罰可能會是什麼樣子?
   
    賀:按照我國《刑法》36條規定,如果一個刑事犯罪人除了直接的犯罪行為以外,他的犯罪行為還帶來了某種被害人的損失,或者社會的損失,他就有一個刑事附帶民事的問題。除了刑事案件受到制裁以外,民事案件中通常是要求他賠償損失。比方説給一個人造成重傷以後,他除了負擔刑法方面的坐牢的負擔以外,還要賠償由於他帶來的別人的傷害,導致別人的經濟損失。通常是用直接的金錢補償的方式,而很少是通過勞務的方式來進行的。
   
    主持人:也就是説這個案件,如果要按照傳統的辦法來賠的話,就是除了判刑之外還要賠40萬塊錢。
   
    賀:對,直接的經濟補償。如果補償不了的話,法律就無能為力了,也只好説:那説算了吧,你就直接坐牢吧。坐牢完了以後,就沒事了。
   
    主持人:陳院長,在您以前碰到的案件當中,這樣的結果多不多,就是你們判決一個人犯罪,這個人使國家和集體的財産受到損失之後,應當賠償,但是結果他賠不了,這件事就不了了之這樣的事多不多?
   
    陳:這樣的情況有,比如我們盧因縣森林覆蓋達到45%,有時候發生森林的火災,起訴以後,我們主要是採用刑事制裁的方式,對民事賠償,當事人經濟條件比較差,如果採用民事賠償執行不了。
   
    主持人:我能不能做這樣的判斷,如果這個案子,按照常規的判決,可能的結果是老人一定賠不了這個錢,這山林就這樣荒著。肯定是這樣一個結果嗎?
   
    賀:我想是這樣的結果。可能國家會採取一些措施去重新植樹造林。但是這樣的費用,是由國家來支付的,而不是由犯罪者個人來去支付的。
   
    主持人:我想問陳院長,這個案子判決之後,村民改了可能祖祖輩輩傳下來的老習慣,並且幫老人一起種樹這個結果你們在判決之前想到了嗎?
   
    陳:應該是想到了。作為一個法官來講,如何實現法律的價值,如何去適用這個法律,體現公平和正義方面。我們主要是考慮這個案子,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考慮它的社會性,就是現在這樣的一個結果。
   
    主持人:陳院長,在採訪的過程當中,我們記者會有這樣一種感受,包括村民會覺得,目前判種樹會不會法律失去一種威懾的作用,或者警示的作用。像這樣的判決是否仍然能夠體現法律的威嚴。
   
    陳:不會的。相反,我們通過這個判決,能夠進一步提高法律的威懾力。另外,能夠起到警示方面的作用。通過處理一案,能夠教育一片。因此通過這個案子,我們能夠警示我們的村裏在用火保護森林資源方面,能夠人人有自覺的意識。所以周圍的村民都幫助黎伯倫來栽樹,幫助他來履行這個判決。
   
    賀:法律的威嚴不應該一味地憑藉一種強力來加以體現,法律的威嚴也許更多地跟人情味、跟人道主義相關聯。也就是説充分地理解不同的人,根據不同的差別來確定合理的一種制裁方式、制裁方法,達到最好的一種教育的目的和恢復社會的某種被破壞了的價值的目的。這是法律最重要的一個威嚴所在。事實上,本案的判決這樣的一個當事人,即使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也有對於比方説到了一定年齡的老人,他即使是犯罪,對他的制裁就要減輕;一定年齡之下的小孩,也要減輕處罰。像這樣的一種考慮,都是出於一種人道主義的考慮。所以我不認為這樣的判決會損害法律的威嚴,(相反)我想,它會增大法律的威嚴。
   
    主持人:賀教授,這個案子的判決過程中,最後的結果,給社會帶來得好處,我們現在看得非常清楚,可能就會有人來問,這樣的判決方法,今後會不會越來越多的使用?如果使用,什麼樣的案子適合這種方法來判?
   
    賀:這個案子給我們帶來了非常大的一個啟發。犯罪是兩種犯罪:一種是殺人、放火、搶劫、盜竊這類的犯罪。犯罪人的主觀意圖有非常強烈的一種反社會性,他是有意識地違反現行的法律規則。那麼,另外一種犯罪,我們都知道,是過失犯罪。比如説交通肇事,或者像目前我們這個案件引起山林著火。像這樣的情況我們知道,做了這樣事情的人,造成這樣損害的人,他的主觀上並沒有惡意。我覺得像這樣一種過失犯罪都可以採用補償社會,讓犯罪人能夠更好地用他們的力量,用他們的一種努力去恢復、改善被他們破壞了的社會的價值。
   
    主持人:陳院長,我想知道,比如説如果全國更多地法院在更多適合案件當中,判決的時候,您覺得如果大家都這麼做,主要的障礙可能在哪?
   
    陳:還是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一樣,你比如説在這個案子中間,對附帶民事履行勞動義務的話,完成這樣一個判決結果。考慮執行的話,應該考慮他所處的環境,所處的經濟條件,還和被告人的心理狀態、認罪態度這方面結合起來看。如果這方麵條件不具備的話,應當説這樣的判決不能夠得到實現,這也是可能遇到的障礙。
   
    主持人:也就是説如果這個案件適合這麼判的話,要考慮首先,賀教授説的那樣,是無意識的犯罪,過失犯罪,還要有很好的認罪條件,還要看其他的綜合條件。
   
    陳:對要綜合全面看這個情況,才能夠最後就什麼樣的判決。
   
    主持人:我接下來想問一下,比如前不久在香港剛剛有一個案件,就是一位著名的歌星,現在被判為社會服務240小時代替坐牢,這就是社會服務令了。那我們現在這個判決跟社會服務令有區別嗎?
   
    賀:我認為是有很大區別的。因為它並不是以這樣的社會服務,或者説勞動來去代替主刑,來去代替刑法,只是用另外一種合法的方式來代替原來的賠償。
   
    陳:我覺得這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我們的判決就這個案子而言,一方面體現了刑事的制裁,另一方面體現了刑法,教育挽救的原則。
   
    主持人:賀教授的看法呢?您覺得我們將來也會有社會服務令嗎?
   
    賀:我自己歡迎這樣的趨勢。因為從國家的整個社會發展,總是趨向於越來越文明,越來越緩和我們刑法的嚴厲程度。從法律發展的趨勢來説,現在在刑事方面有一個非犯罪化和非刑罰化,也就是説用一種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刑罰來去制裁相關的犯罪人。這樣的話能夠使社會獲得一種更大的補償,使犯罪人更好回歸社會,為社會做出貢獻。這樣的觀念在中國的刑法界,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還是比較新穎的。這就是我覺得鼓勵法院做這樣的判決,對我們有非常好的符號意義,
   
    主持人:通常的情況下,人們會覺得法律是冰冷無情的,但是這一次,法律以更多的人情味兒的方式展現他的威嚴。結果是樹種上了,村民們延續多年的燒荒的習慣也改變了。也許等到明年春天,當山坡上出現一片新綠的時候,人們會更多的體會到這次判決的意義。



責編:張麗 來源:央視國際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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