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昭彰 事實俱在:美方違反國際法的行為不容抵賴
2001年04月10日 16:23



  美軍偵察機4月1日撞毀我軍用飛機事件發生後,美方始終不肯認錯,並尋找所謂的國際法根據為自己開脫責任。對此,有必要從國際法理的角度對美方在此次事件中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進行分析,看看責任究竟在哪一方。

  從法理的角度講,對一種行為是否違反國際法的確認,主要看這種行為是否同時具備了國際不法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即主體要件、主觀方面要件、客體要件、客觀方面要件。

  那麼,美在這次撞機事件中的一系列行為是否同時具備了國際不法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呢?答案是完全肯定的。

  第一,從主體要件上看,國際不法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或國際組織,個人和社會組織不能成為違反國際法的主體。在這次事件中,根據1944年《芝加哥公約》,美軍偵察機屬於國家航空器,而不是民用航空器;根據有關國際法,美軍人員及其偵察機執行公務的行為屬於國家行為,而不是個人或社會組織的行為。因此,美軍人員行為和偵察機的國家屬性,決定了美國是這次事件中違反國際法的主體。

  第二,從主觀方面要件看,行為主體在實施國際不法行為時必須具有主觀上故意或過失的“過錯”,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國際法並會給其他國際法主體帶來損失,卻蓄意或慫恿結果的發生;或者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注意或能夠注意,卻因疏忽而沒有注意,從而給另一主體造成損害。在這次事件中,美方違反國際法的主體過錯是十分明顯的:一是美方濫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在專屬經濟區享有“飛越自由”的原則,不僅這次而且以往屢次派軍用偵察機在我國沿海上空實施偵察,這表明美方的行為有著明顯的違反國際法的主觀故意;二是美方破壞了中美之間去年5月就避免海上危險軍事行為達成的有關共識,違反操作規則突然大角度轉向,接近並撞擊我方飛機,這種行為的主觀過錯是明顯存在的;三是美軍偵察機從撞毀我方飛機至進入我國領海上空並在我國機場降落的整個過程中,在有時間、有技術條件提出申請或發出通報的情況下,美方從未向中方發出進入或降落的申請,也未向中方發出通報,這表明美方有明顯違反國際法的有關規定、侵犯我國領空和主權的主觀故意。通過這一要件的分析,不難看出,這一事件決非是美方自稱的“特殊情況”、“意外事故”,而是一起有著明顯主觀過錯的違法事件。

  第三,從客體要件上看,國際不法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國際法所保護的國際法律關係。在這一事件中,美方侵害的國際法律關係是:在我專屬經濟區上空的飛行偵察,對我國的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違反飛行操作規則撞毀我方飛機,侵害了我方飛行人員的人身權和飛機的財産權;未經我方許可,擅自闖入我國領空並降落在我方機場,嚴重侵犯了我國的主權和領空。

  第四,從客觀方面要件看,國際不法行為是一種違反國際法並造成一定社會危害性的具體行為,它主要包括違法性、危害性和具體性等行為要素。在這次事件中,美方行為的違法性表現在,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和中美協議中的有關規定,以及我國根據有關國際法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的有關規定;美方行為的危害性表現在,造成了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害兩種後果,即造成了我方人員和財産的物質性損害,造成了對我國家安全威脅、侵犯我國主權和領空等非物質性損害;美方行為的具體性表現在,它以積極的、直接的行動導致違反國際法和對我方造成損害。

  綜上所述,美方在這次事件中的所作所為,同時具備了國際不法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完全可以對其行為的違法性作出確認。對美方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我方作為受害國、事件發生地國以及肇事航空器降落地國,根據有關國際法規則和中國法律,可以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來行使管轄權。如:在我方專屬經濟區上空,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對美軍用偵察機進行跟蹤監視;對整個事件進行調查;根據對整個事件的調查結果,對美方機組和飛機作出適當處理等。

  由於美方有違反國際法的行為,美國政府必須承擔由此而産生的國家責任。根據國際法中的國家責任原則,美方承擔國家責任的主要形式有兩種:一是道歉,二是賠償。美方應以政府的名義向我國政府和人民承認錯誤,鄭重道歉,積極配合我方對整個事件進行全面、徹底的調查,並應停止在中國沿海空域的偵察飛行,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同時,美方應就此次事件中我方人員和財産損失給予實際、有效的物質賠償。這樣,才有利於中美關係的發展。(許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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