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述:“世界警察”休張狂!--美方犯我主權無可抵賴
2001年04月06日 07:13



  4月1日上午,美國一架軍用偵察機飛抵中國海南島近海海域上空偵察。由於美機違反飛行規則,突然轉向,在海南島東南104公里處與對其進行跟蹤監視的中國飛機相撞,致使一駕中方飛機墜毀。事發後,美軍用偵察機未經中方允許,擅自進入中國領空,並降落在海南陵水機場,嚴重侵犯了中國領空及領土主權。中國政府已就此向美國政府提出了嚴正交涉和抗議。

  撞機事件發生後,美方不是從維護中美關係大局出發,儘快使事件得到妥善、合理解決,而是惡人先告狀,找出種種理由為其行為進行辯護,誣稱中方戰機撞了它的飛機,甚至提出各種無理要求,妄言什麼美國不會因撞機事件向中方道歉。

  然而,事實勝於雄辯,無論美方怎樣強辭奪理,巧言令色,其探我情報、撞我戰機、犯我領空、侵我主權的霸道和無理是根本無法掩飾和抵賴的。

  善者不來來者不善美機刺探我軍事情報的圖謀天下大白

  4月1日上午,中美軍機相撞事件發生後,美軍方為掩蓋其偵察機的活動企圖,忙不迭地宣稱,美軍這架EP-3偵察機當時正在公海“執行例行性偵察任務”。那麼這種“例行偵察任務”到底是什麼呢?來聽聽美海軍發言人的解釋:迫降在中國海南的EP-3偵察機當時正在執行“常規信號保密飛行”。按美軍術語,這意味著該機當時正在執行“監聽”或者蒐集通訊情報的絕密偵察任務。

  其實,美國飛機對中國搞軍事偵察活動,已經不是一天兩天了。冷戰時期特別是越南戰爭時期,美國對華偵察和騷擾活動非常猖獗。美機屢屢侵犯中國領空,被中方擊落多架。海南島上空就曾是中美空軍當年鏖戰之地。近年來,美國對華軍事偵察活動時有升級,抵近偵察更為頻繁。據日本《朝日新聞》4月3日報道,冷戰結束後,美軍偵察機在中國和朝鮮海岸的偵察活動明顯增加。在中國近海,除EP-3外,還有很多電子偵察機在活動。去年4月,在中國東海,美駐嘉手納基地的RC-135電子偵察機就曾抵近中國領海進行偵察活動。1995年中國進行導彈發射訓練時,RC-135電子偵察機曾被用來探測中國導彈的發射情況。此外,美國對俄羅斯等的空中偵察活動也從未放鬆。據俄國防部官員介紹,俄僅去年就記錄過約1000次美國進行的間諜飛行。美國之所以如此熱衷搞偵察,有其政治和軍事的目的。一方面,軍事偵察活動反映了美國對一個國家的基本態度和戰略取向,有一定的戰略威懾和監控的含義;另一方面,使用偵察機進行抵近軍事偵察,時效性強、精度高,可以彌補衛星偵察的不足或驗證源於其他手段獲取的情報。另外,用軍事偵察機在別國領海附近打“擦邊球”,或故意侵入別國領海,或對別國軍事設施採取某種挑釁性動作,是美國測試他國軍力和政治意志的一種常用手段。當前,美軍事當局很“關注”臺海局勢的發展,窺探中國在東南沿海的軍事部署,監控中方一些軍事活動,美軍EP-3偵察機與此不無關係。

  需要説明的是,各國軍用飛行器有在公海上空飛越的自由,但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的規定,外國飛機在享有公約所規定的飛越自由的同時,要顧及到沿海國的權利,應遵守沿海國的法律和國際法的規則,不得從事危害沿海國主權、安全和國家利益的活動。連美國學者也認為,外國飛機在專屬經濟區的飛越自由與在公海上的飛越自由原則是不同的。美軍用偵察機在中國近海的間諜活動,超出了國際法所允許的“飛越自由”的範疇,是對“飛越自由”的濫用。

  跟蹤監視責無旁貸中國戰機跟蹤監視美機符合國際慣例

  撞機事件發生後,美軍方發表聲明稱:“美海軍一架EP-3偵察機在南中國海上空執行例行性偵察任務時,遭中國兩架戰鬥機攔截,其中一架中國戰機與EP-3發生接觸……”美軍甚至妄稱什麼“中國戰機不該監視窺探美國軍用偵察機”。那麼對在中國領海附近搞偵察活動的美方軍用飛機,中國起飛戰機進行跟蹤監視難道不對嗎?非也!

  讓我們先看看以下幾個事實:

  1999年3月21日,一架美國飛機因涉嫌進行間諜活動在印度西部被印空軍攔截迫降並扣留。

  2000年6月25日淩晨,俄兩架參加演習的圖-95戰略轟炸機在飛往距冰島100多公里的空域時,駐冰島北約空軍基地的4架美軍F-15戰鬥機立即起飛進行攔截……

  2000年11月17日,俄兩架蘇-27戰鬥機飛近在日本海附近演習的美“小鷹”號航母編隊時,美方艦載機起飛進行攔截。事後,美機因反應遲緩,曾遭到美高層的嚴厲訓斥。

  2001年2月14日下午2時36分,俄兩架圖-22戰略轟炸機在日本領海附近飛行,日緊急起飛19架戰鬥機升空攔截……

  由上可見,在公海、本國專屬經濟區、大陸架水域或上空,對行駛或飛越的外國軍用船舶和航空器進行跟蹤監視,是世界各國通行的作法。在這方面,美國尤其是在遠離其領空、領海等地攔截他國艦機等的大量舉動,可謂無人能比。這種跟蹤監視一般來講有以下一些目的:一是顯示、行使國際法賦予的主權和管轄權,維護本國領空領海、毗連區和其他經濟水域的主權權益;二是防範外國艦機,警示其不得採取危害本國的安全和其他利益的行為,否則有權採取進一步強制性行動予以阻止;第三是防止外國艦機非法侵入本國領海、領空以至對本國主權和安全造成直接的傷害。

  美國自視為“世界警察”,在世界各地駐軍,在全球範圍內搞偵察監控,有時還出於某種政治和軍事目的,搞一些危險性很大和挑釁意味十足的動作,這就遠遠超出了維護本國利益的範疇,極易造成意外事故,並對其他國家構成威脅。

  以美方此次的偵察飛行為例。其EP-3E偵察機在機體和主翼下部裝載有多個碟狀天線和接收信號用的棒狀天線。除了軍事設施和艦船、車輛等發出的情報和雷達電波外,該偵察機還可以對電話、傳真甚至電子郵件等進行部分竊聽。其探測和偵搜的距離據稱可達150公里。而對這樣一架具有強大偵察能力且在距我領海基線100公里附近飛行的美軍偵察機,中方豈有不跟蹤、監視之理。

  為了捍衛國家主權和維護軍事安全,人民空軍和海軍近年曾多次對外國軍用艦機採取了監視、警告等一系列措施,迫使對方有所收斂。歷史上,外國艦艇曾在中國水域橫衝直撞,外國飛機曾在中國空域如入無人之境。中華民族這種受屈辱的情況,隨著新中國的成立,隨著人民軍隊的發展壯大,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違規飛行難辭其咎中美軍機相撞事件的責任完全在美方

  美軍高級官員聲稱,美偵察機體積大,速度慢,而中國殲擊機相對較快速和靈活,因此“很明顯是誰撞誰”。這一辯解就更不值得一駁!

  的確,中方的殲-8戰機無論從速度還是靈活性上講確比美軍偵察機快得多,靈活得多。要想真撞美機,EP-3就是插翅也難逃。但事實上,中方戰機當時絕沒有採取任何過激的對抗行動,只是在一定距離上跟蹤監視。否則,不用機載武器而是用機身去撞擊對方,實在令人難以想像。要知道,殲-8纖細的腰身在龐然大物的EP-3面前,論撞可不是對手。

  空中飛行是要遵循一定規則的,就如同車輛行駛要遵循交通規則一樣。發生交通事故時追究責任,不是看哪一輛車重或車速快,而是要看哪一方違規,這是起碼的常識。經檢查,美機撞毀中方飛機後,機頭前部脫落,左翼第二個發動機螺旋槳受損變形,這足以證明當時美機是突然大角度向中方飛機轉向、接近並撞擊中方飛機。美方此舉的動機雖不明,但可以肯定的是,它違反了基本的飛行規則和安全常規,也違反了中美于2000年5月就避免海上危險軍事行動達成的有關共識,即“兩國軍用航空器在國際空域相遇時,雙方應當適當遵守現行國際法和國際習慣,應適當顧及對方的航行安全,以防止危險接近、避免相撞”。

  犯我領空侵我主權美機擅自進入我領空並迫降純屬非法

  美方稱失事飛機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在任何就近的機場著陸。這實際回避了幾個重要的問題,一是美機不是一般的民航飛機,而是軍事偵察機,任何國家對這類外國飛機都會嚴加防範,對其入境更是慎之又慎。二是飛機在緊急情況下進入他國領空和迫降,也需要一定程序,至少需要提出請求。在撞機事件發生後20多分鐘裏,美機通訊系統仍在正常運作,完全有時間、有能力向中方提出緊急入境和著陸的請求或通報,但美方沒有這樣作。三是海南島陵水機場係中國軍用機場,係軍事禁區。在上述情況下,中方沒有對美機採取斷然行動,已經算是相當克制和客氣了。

  世界上第一個關於空中立法的多邊公約———1919年《巴黎航空管理公約》正式確立了領空主權原則。公約第1條明確規定: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土上的空間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基於這一原則,公約規定:一締約國的軍用航空器未經特許不得飛越或降落于另一締約國的領土。1944年訂立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對領空主權和軍用航空器也作了相同規定。國家對其領土上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已形成習慣國際法規則。所謂“完全的、排他的”主權,即意味著國家對其領空行使完全的管轄和控制。

  作為對中國領空行使主權的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12條規定,外國航空器只有得到中國政府的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上空。

  撞機事件發生後,美軍用偵察機在通訊系統仍正常運轉並有充分的時間提出降落請求的情況下,從未向中方發出緊急降落的請求和通報。即使在一般民事事故的情況下,這種作法也是違反國際慣例的。美軍事偵察機不是普通的航空器,其飛行活動也不是一般的民用航空行為,該機進入中國領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得到中國政府的明確同意。所謂“緊急迫降”不能構成美國擅自闖入中國領土的藉口。美機既未申請也不通報的作法,是完全無視中國主權的表現。為維護國家的安全利益,中方完全有理由採取任何正當的自衛措施。

  説三道四霸氣十足中方有處置非法迫降我機場美機等的權利

  美軍偵察機在撞毀我機並因自身受損而非法侵入我領空並迫降在海南的陵水機場後,美方的第一反應不是認真查找原因,與中方進行對話協商以求得問題的妥善解決,而是首先向中方提出了“立即歸還飛機和機組成員”等的無理要求。這充分暴露了其霸權主義的真實嘴臉。

  根據國際法有關規定,航空器包括軍用航空器在飛越他國領空時,受領空地面國管轄,應遵守該國法律和規章。這是起碼的常識,否則世界勢必大亂。因而,世界任何國家對外國軍用飛機入境都採取了高度謹慎的作法,多要求事先申請並得到批准,並按規定路線和時間飛行,否則有權採取攔截直至擊毀等措施。任何一國都有權要求各類外國航空器按一定的規則在其境內飛行,根據國際慣例和國內法,對著陸航空器採取一系列檢驗、檢疫措施,機組成員同樣要經過邊防檢查等規定程序才能入境。如果該航空器擁有者或經營者違反駐在國法律或給駐在國造成損失,駐在國有權對該航空器採取扣押、檢查直至拍賣等措施,有權對機上人員採取強制性管轄措施。這種案例在國際實踐中屢見不鮮。美方稱偵察機是美國領土一部分,有“豁免權”,因而中方無權登機檢查。這一奇談怪論要麼反映發言者的無知,要麼只能説明肇事者的霸道。外交部發言人朱邦造反問得好,“美國的領土怎麼會跑到中國領土上來?”

  整個撞機事件發生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內,美方撞毀了中方飛機並非法侵入中國領空,降落在中國領土,中方作為受害國、事件發生國以及肇事航空器降落地國,根據有關國際法和國內法,享有對整個事件的管轄權,包括對事件的調查權和對有關人員和飛機的管轄權。如何處置、何時處置機組和飛機,完全是中國的主權,美國人沒有權力説三道四。就好比小偷進了別人家門,主人不但不能搜身檢查,反而要求人家將他當貴客待嗎?對此,連美國一些法律專家也出來説了幾句公道話。美塔夫茲大學國際法教授漢能就指出,外交豁免權不是自動適用於所有替政府工作的人,如果事件是美方造成的,不敢説美方人員享有任何豁免權。

  在這裡我們要特別提醒一下美國當局和軍方,1993年,美方不顧中方的嚴肅承諾和強烈抗議,對我方在公海上正常航行的“銀河”號貨輪以莫須有的罪名進行公然的非法攔截,並強行登船進行搜查,在一無所獲後,連句道歉的話都沒説。而對此番非法侵入我領空並迫降在我領土上的軍用偵察機,何又談起了“主權所屬”、“美國財産”,不能這樣、不能那樣呢?

  對於美機組人員,中方已從人道主義角度給予妥善安置。中方已根據中美有關協議,允許美使館官員與機組人員會晤,這已充分展現了中方解決問題的誠意。

  “撞機事件”已經發生5天了,美方至今還不肯就這一嚴重違規和侵犯中國主權的事件表示道歉。國會中一些議員甚至又要揮起“制裁”大棒嚇唬中國,這更是錯上加錯。我們正告美方從維護中美兩國及兩國人民友好關係的角度出發,儘快向中國人民道歉,這才是明智之舉。(中國國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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