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專家分析中美撞機事件的三個“為什麼”
2001年04月06日 05:53



  中美4月1日戰機相撞事件,究竟責任在誰,處理過程如何,最終結局怎樣,這一系列的問題首先取決於對撞機責任的認定。從技術上分析,撞機的責任在美方。因此,從處理的結局上分析,只有美方道歉賠償才是事件最終的良好結局。

  美方為何是相撞的責任者

  美國海軍的EP-3E偵察機在中間正常飛行,其翼展為30.5米,機長32.5米,高10.5米,最大起飛重量為64410公斤,當是一個龐然大物。中國的飛機是殲-8戰鬥機,其翼展9.34米,機長21.52米,機高5.41米,正常起飛重量13850公斤。

  兩相比較,從力學的觀點分析,速度乘以重量等於動能,如果相撞,中國的飛機當然不是美國飛機的對手。不是戰鬥的最後時刻,當然飛行員也不會冒同歸於盡的巨大風險的。一方在偵察,一方在監視,如果正常沿航線飛行,雙方在100到50米的飛機間隔,斷然是不會發生空中相撞問題的。

  但問題恰恰就出在美機突然向左轉向這個細節上。

  當時美機在先,中國飛機在後,美機突然轉向,空中飛機要轉向必然要改變自己的水平飛行角度,帶著一定坡度向轉向方向機動。這時,在偵察機左側的飛機面前好比突然擋上一堵墻,美軍飛機速度750公里/小時,中國飛機因是戰鬥機則速度相對較快,被撞的飛行員在這一瞬間是無法作出反應的。設想飛行員從作出反應、到做出動作再到改變飛行姿態,在一瞬間無法完成整個過程。這種情況下,相撞是必然的。

  從空中飛行技術的角度説,美軍飛機動作在先,當然是相撞的責任者。

  美軍是正常訓練嗎

  與中國戰機相撞的美國EP-3E偵察機是從美軍加手納基地起飛的。出事後,美軍方急忙説自己的偵察機是“正常訓練”。

  實際上,美軍對中國的偵察準備是十分週密的。為了提高P-3C飛機的作戰性能,美國海軍曾經對P-3C飛機進行了3次大的現代化改裝,最新改裝的P-3C型機于1988年交付美國海軍使用。其中在西太平洋部署有9架,分別駐紮在日本的三澤空軍基地和日本沖繩的加手納空軍基地,主要負責在中國華東沿海、華南沿海和日本海及俄羅斯遠東沿海等地區的偵察。

  美海軍目前共裝備EP-3E型飛機16架,編為兩個中隊,其中第1艦隊偵察機中隊駐本土華盛頓州的惠德貝島海航站,第2艦隊偵察機中隊駐西班牙。第1艦隊偵察機中隊在日本沖繩的加手納駐有一個分遣隊,有2至3架EP-3C型機。該分遣隊主要負責對中國沿海進行電子偵察。美國自己已經承認,EP-3E電子偵察機每月要到南海對我華南地區海南島偵察數次,但這一次卻來了容易回去難了。

  美國為何想硬難硬

  從一開始,美國就嘴上硬,但心中卻明白,自己已經沒有理了。

  美國有自己最怕的一面———飛機上的機密資料被中國掌握。因此這次美方特別強調,這架飛機屬於“美國主權範圍”,中國方面不得派人登機。美國要求中國提供幫助,儘快將飛機修復,使機上人員及早飛回基地。

  從法理上分析,美軍飛機是有“兩個違犯”:一是違犯了“國際海洋法公約”;二是違犯了“國際航空法公約”。在撞機地點上,雖然美國飛機的範圍是屬於可以飛行的中國經濟專屬區,但條約中約定的是可以無害通過,而對於一個主權國家的抵近偵察實屬戰略威懾行為,是有害行為。在後來的飛行降落過程中,美軍飛機沒有徵得沿海主權國同意,便強行降落在中國的海南機場,這更是一種公然的入侵行為,是對中國主權的挑戰,中國無論如何處置,都是法理之中的事情。如果中國進行登機檢查,也是屬於法理之中的事情———因為對這次事件的全過程,中國享有所有的檢查權。(作者:軍事專家胡思遠)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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