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主權不容侵犯
2001年04月06日 07:54



  美國軍用偵察機撞毀我軍用飛機是一件違反國際法、侵犯中國主權和權益的嚴重事件。這是外交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所長、法學博士江國青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嚴正指出的。

  江國青説,首先,美軍用飛機在我專屬經濟區上覆空域飛行並撞毀我軍用飛機,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一般國際法的有關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外國航空器在沿岸國專屬經濟區上覆空域原則上享有航行自由、飛越自由以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但在行使這些權利時,應該顧及沿岸國的權利和義務並遵守其制定的有關法律規章和制度。外國航空器在沿岸國專屬經濟區範圍內的海域上空飛行,不得從事危害沿岸國主權、安全和國家利益的活動。但在這次撞機事件中,美軍用偵察機卻完全置這些規定於不顧,粗暴踐踏了國際海洋法的有關規定。

  同時,撞機事件違反國際航空法和我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嚴重侵犯我國的領土主權。根據國際航空法和目前的國際慣例,外國軍用飛機不得擅自飛入一國領空,更沒有任何理由不經允許就飛入並降落他國領土。如1944年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1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其領土上的完全空間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199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鄰區法》第12條也明確規定,外國航空器只有根據該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議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授權機關批准或接受後,方可進入我國領海上空。而在這次撞機事件中,美軍用偵察機肇事後未經任何申請及批准手續,繼續闖入我國領海上空並降落在我海南島的陵水機場,嚴重侵犯我國領土主權。江國青還認為,撞機事件也嚴重侵犯了我國國家和公民的其他一系列合法權益。例如,美軍用偵察機長期對我國近海的偵察,對我國的國家安全利益構成了嚴重威脅;撞毀我飛機對我國的經濟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另外也違反我國刑法,侵犯了我飛行員的人身權利。由於美軍用偵察機違反飛行規則撞擊我軍用飛機,我飛行員被迫跳傘,至今下落不明。因此,應依法追究美方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江國青強調,整個撞機事件發生在我國專屬經濟區、領海和領土範圍內。根據國際法上的管轄權制度,我國對此事件有完全的管轄權,而違法闖入我國領空的美軍用偵察機是不存在美國所主張的任何所謂“主權豁免權”的。大家知道,早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U—2高空偵察機就曾對原蘇聯進行非法無理的偵察,結果被擊落。如果按照現在美國政府的這種所謂軍用偵察機享有豁免權的邏輯,就意味著別國只能任其為所欲為,整個國際法也就毫無作用了。(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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