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今起施行
2001年06月11日 07:3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佈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從今天開始施行。我們來了解這項解釋的具體內容。 ##正文 這個解釋規定,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並從重處罰;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解釋二》規定,邪教組織被取締後,仍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或者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單位,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20人,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於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邪教組織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其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其他規定的,依法從重處罰。 這個解釋還規定,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自殘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規定定罪處罰。 “兩高”的解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邪教案件,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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