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門廣場法不容侵 製造事端者必將受到嚴厲制裁
2001年03月21日 08:01



  北京是全國的首都,是令人嚮往的地方。古老而輝煌的皇家園林、雄偉的天安門城樓、寬闊的天安門廣場,吸引著來自各地的遊客。每天,天安門廣場遊人不斷,母親和孩童在漫步,相倚的戀人紛紛在天安門前舉起相機留念……然而,由於李洪志的鼓動,許多深受“法輪功”毒害的練習者把這個全國人民敬仰的地方,當成他們名為“護法”實為製造事端的地方。除夕在天安門廣場發生的自焚事件中,少女和兒童的花樣年華毀滅了。

  其實,為了保證首都和天安門地區的秩序,為了維護大多數人民的權益,早在198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就公佈了有關在天安門地區遊行、示威的規定。199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發佈了第2號,明確規定:天安門廣場北至天安門城墻和中山公園、勞動人民文化宮南門,南至正陽門,西至人民大會堂東側柵欄、西交民巷東口,東至歷史博物館、東交民巷和新大路西口,非經國務院或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任何人在“法輪功”煽動下,到北京、到天安門廣場的所謂“弘法、護法、討説法”都是嚴重觸犯法律的行為。

  許多“功友”清楚地記得李洪志在講法時説過,“天安門的氣場最強”,“有人非要我説出大家要到天安門廣場去,我不能説……‘法輪功’講究‘悟性’,你們要自己去‘悟’”。正是這種強烈的暗示、明目張膽的鼓動驅使了相當多的“法輪功”練習者進北京,到天安門廣場“弘法”、“護法”。由於上當受騙,練習者們觸犯了國家的法律,還沒有意識到自己被蠱惑、被煽動。

  如果説,多數癡迷“法輪功”的練習人員是上當受騙的話,李洪志則是在明明白白地踐踏法律。他鼓動練習者進北京、到天安門“弘法、護法、討説法”,妄圖達到反對政府、攻擊法律的目的。然而,法網恢恢,踐踏法律的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陳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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