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昨日審判一批涉“法輪功”刑事案件
2001年03月02日 08:26



  昨天,北京市法院審理了一批涉“法輪功”刑事案件,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判處3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至10年。北京市一中院審判了薛海容等5人案。

  去年10月,薛在其住處用其購置的電腦等設備,設立非法印刷點,並夥同“法輪功”人員王益(另案處理)從網上下載了宣揚“法輪功”邪教、煽動破壞國家法律內容的文章,進行大量複製、印刷;被告人安麗珠、李鳳琴、馮秀春、郝福寧等人分別將這些邪教宣傳品予以散發。法院認為,5人行為均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其中薛犯罪行為特別嚴重,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李鳳琴等4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和5年。豐臺法院審判了韓學等12人案。

  去年10月25日,韓等人召開所謂“記者招待會”,發泄對我國政府依法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的不滿。韓還在其租住處設立窩點,大量製作宣傳“法輪功”邪教的橫幅,並夥同他人策劃、實施在天安門廣場非法聚集的犯罪活動。韓夥同其他被告人大量散發由被告人堯偉等人印刷的“法輪功”邪教宣傳品。豐臺法院依法判處韓學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至3年。海淀法院審判了楊秀東等5人案。楊夥同他人先後攜帶60余套內容為宣揚“法輪功”歪理邪説、煽動破壞國家法律的播音裝置來京,在北京動物園、清華大學等多處公共場所播放。海淀法院對楊等人判處有期徒刑9年至3年。房山法院審判了在公共場所書寫、噴塗標語,宣揚“法輪功”邪教,攻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段永剛2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段2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當天,一中院,海淀、通州法院還分別審理並當庭宣判了組織、策劃“法輪功”練習者去年“十一”期間在天安門廣場聚集滋事的李蘭華2人案,以非法印製、張貼、散發、拋散、郵寄“法輪功”邪教宣傳品等方式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陳桂霞案,蘇南案、李東偉3人案,仵慶海案,張翼鑫5人案,上述被告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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