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首起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審結
2001年02月09日 14:47



  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法院日前當庭宣判被告人孫志田、高偉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和4年。這是淄博市審結的首起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志田、高偉自1997年開始練習“法輪功”,在1999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後,仍置國家法律于不顧,繼續從事“法輪功”非法活動。二被告人為宣揚邪教“法輪功”,以糾正所謂國家對“法輪功”的“錯誤定性”為由,經預謀後,自籌資金,非法印製、複印具有宣揚“法輪功”邪教內容和攻擊國家政策、法律的材料7.5萬餘份,並指使其他“法輪功”成員在淄博各地散發5萬餘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破壞了國家法律的正常實施。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志田、高偉明知“法輪功”為邪教組織,仍以宣傳“法輪功”為目的,印刷、複製、散發宣傳“法輪功”的材料,破壞了社會秩序和國家法律的正常實施,其行為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根據法律規定,作出依法判決。



中國中央電視臺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