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一“法輪功”骨幹因破壞法律實施被判三年刑
2001年01月21日 13:16



  記者日前從有關方面獲悉,省高級人民法院于去年7月31日作出終審判決:梁東組織、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觸犯刑律,判處有期徒刑3年。

  公訴機關指控,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公安部宣佈“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並予以取締後,被告梁東仍于1999年8月至10月與其他“法輪功”骨幹分子積極從事非法聚會,編寫宣傳“法輪功”的資料,進行煽動、傳播和散發非法宣傳品活動。

  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梁東不顧我國政府取締“法輪功”的禁令,仍于1999年8月與其他“法輪功”分子非法聚會,策劃有關活動。1999年9月18日,從因特網、明慧網上下載“致黨中央萬言書”。1999年10月28日又編寫《“法輪功”的真實情況》等文章在社會上進行煽動、傳播和散發。1999年10月30日,梁東又夥同其他“法輪功”骨幹成員非法聚會,策劃在中國’99昆明世博會閉幕時外出公開進行“法輪功”非法練功活動。被告人梁東提出,外出練功時要懸挂寫有“還法輪大法清白、和平請願”字樣的布標,並準備了散發的資料。1999年10月31日,梁東等人攜布標及宣傳資料到達昆明世博園,準備在園內“練功”,懸挂布標,散發資料,但由於下雨未逞。當日晚,梁東等人又竄至昆百大“新世紀廣場”,在天橋護欄上懸挂寫有“還法輪大法清白、和平請願”布標3條,向過往群眾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公開練習“法輪功”,企圖在世博會閉幕後,在中央領導途經之路段製造影響。被我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梁東無視國家法律,在我國政府已明令規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依法予以取締後,仍然頑固對抗國家的禁令,大肆宣傳“法輪功”邪教組織,擾亂公共秩序,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鋻於梁東通過學習法律知識,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國家打擊“法輪功”邪教組織的必要性,並保證今後永不參加“法輪功”邪教組織,不散佈“法輪功”邪教言論,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根據其思想轉化程度及悔罪表現和中央對“法輪功”犯罪的處理精神,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終審判處梁東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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