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負責人指出:打擊“法輪功”非法出版物必須依法加大力度
2001年01月20日 21:54



   國家新聞出版署、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負責人,針對部分地區“法輪功”邪教組織傳播非法出版物及散發、張貼宣傳品的情況,指出:打擊非法出版物、非法宣傳品,必須嚴格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懲處。

   國家新聞出版署副署長、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主任桂曉風:“當前,少數的“法輪功”份子在社會上大肆散發‘法輪功’的宣傳品,這些宣傳品相當大一部分屬於出版物,而這些出版物全部是未經批准擅自出版、印刷、複製和發行的,屬於非法出版物,而且它的內容都是宣傳愚昧、迷信和偽科學,所以應該一律予以收繳。對於這種活動要依法予以打擊,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門來追究刑事責任。對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有明確的規定。”

   這位負責人指出:國務院1997年發佈的《出版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發行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和從事非法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1996年以來,尤其是1999年7月份以來,新聞出版署、全國掃黃辦還有其他的有關部門曾經多次發出查處“法輪功”類出版物的通知,這一通知都應該繼續執行,針對當前少數“法輪功”份子散發“法輪功”宣傳品的情況,我們要求各地的出版管理行政部門加大查處的力度。

   另外,廣泛散發“法輪功”的宣傳品,還屬於一種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行為,可以由公安部門根據治安管理條例和其他的法律法規來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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