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名邪教分子散發“法輪功”宣傳品被判刑
2001年01月10日 12:28



  昨天,北京市豐台區、海淀區、石景山區法院分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李津鵬、何元生、史秀芬三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並當庭宣判:分別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李津鵬有期徒刑6年,判處被告人何元生有期徒刑4年,判處被告人史秀芬有期徒刑3年。

  豐台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津鵬對我國政府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不滿,遂起意印製、散發宣傳“法輪功”邪教內容的宣傳品。2000年9、10月,被告人李津鵬在其暫住地北京市豐台區青塔小區蔚園20樓4單元403號,使用購買的計算機、打印機、油印機、油墨、蠟紙等作案工具,從網上下載宣揚“法輪功”邪教內容的文章,印製7000余份,同年10月20日18時許,被告人李津鵬攜帶上述宣傳品2000余份外出散發時被查獲歸案。豐台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津鵬在國家明令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禁止從事“法輪功”邪教活動後,仍繼續從事邪教活動,非法印製“法輪功”邪教內容的宣傳品,破壞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判決被告人李津鵬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海淀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何元生於2000年10月10日19時許,攜帶1100余份宣揚“法輪功”邪教內容的宣傳品,到北京理工大學,在該校學生宿舍區、家屬區的存車處等處散發600余份;隨後又乘車到北方交通大學,在該校又散發宣揚“法輪功”邪教內容的宣傳品500余份,在散發時,被校保衛人員當場抓獲。海淀區法院認為,被告人何元生在國家明令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禁止從事“法輪功”邪教活動後,仍繼續從事邪教活動,廣為散發宣揚“法輪功”邪教內容的宣傳品,破壞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何元生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石景山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史秀芬于2000年7月間,將非法複製宣揚“法輪功”邪教內容的宣傳品1000余份,藏匿于家中。同年8月10日13時許,被告人史秀芬與倪燕霞(另案處理),攜帶上述宣傳品約200份,到石景山區蘋果園三區一、二、三棟居民樓,挨戶散發50余份。公安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後,將倪燕霞抓獲,從倪燕霞身上起獲未散發的宣傳品128份。後被告人史秀芬向派出所投案。公安人員從其家中又起獲宣揚“法輪功”邪教內容的宣傳品891份。石景山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史秀芬在國家明令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禁止從事“法輪功”邪教活動後,仍繼續從事邪教活動,將非法複製的宣揚“法輪功”邪教內容的宣傳品夥同他人廣為散發,破壞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鋻於其有自動投案情節,可酌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史秀芬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上述三被告人均表示不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為保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依照法律規定,法院分別為上述三個被告人指定了律師出庭進行辯護。被告人李津鵬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豐台區法院准許並記錄在案。被告人何元生、史秀芬的指定辯護人分別出庭進行了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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