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發“法輪功”邪教宣傳品 4主犯被判刑
2000年12月27日 13:35



  2000年12月2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龐有、穆春艷、陳蘇平、張立新等四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上訴案,並當庭宣判:駁回四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即分別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龐有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處穆春艷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處陳蘇平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處張立新有期徒刑三年。

  此案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于2000年11月24日,以龐有等四人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四人分別以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理由提出上訴。

  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龐有、穆春艷、陳蘇平因對我國政府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不滿,遂密謀印製、散發宣揚“法輪功”邪教內容的宣傳品。為此,龐有、穆春艷、陳蘇平于2000年8月至9月間,在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蘆村北京綠野福源花木苗圃內設立印製點,購置了影印機、數碼印刷機、光盤拷貝機和大量紙張、耗材等,印製出宣揚“法輪功”邪教內容宣傳品數十余萬頁,製作宣揚“法輪功”邪教內容的光盤200余張,並採用傳遞、張貼等傳播方式將上述宣傳品向社會散發。張立新于2000年9月27日,與龐有等人共同印製宣揚“法輪功”邪教內容的宣傳品3000余份後欲向外散發時被公安民警抓獲,後陳蘇平、穆春艷分別被公安機關查獲。另外,龐有于2000年6月在被取保候審期間,還參加“法輪功”邪教組織在北京市香山公園的非法聚會,進行邪教活動。

  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龐有、穆春艷、陳蘇平無視國法,在國家明令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並禁止從事“法輪功”邪教活動後,仍繼續從事邪教活動,非法印製“法輪功”邪教內容的宣傳品,破壞國家的法律秩序,且非法印製、散發宣揚邪教內容的宣傳品數量巨大,造成嚴重後果,情節特別嚴重;上訴人張立新積極參與非法印製、散發宣揚邪教內容的宣傳品的活動,四上訴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懲處。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維持。龐有、穆春艷、陳蘇平、張立新分別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及無罪辯解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建議駁回四人的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正確,應予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等條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四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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