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犯罪活動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犯罪活動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
  針對“法輪功”組織不斷組織受矇騙的群眾進行非法活動,向黨和政府施加壓力,干擾黨政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正常工作,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記者近日走訪了刑法學家、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周振想教授。

   周振想教授就邪教組織的社會危害性、“法輪功”組織的邪教性質及其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刑法適用問題發表了意見。他認為,大量的事實證明,“法輪功”完全具備了邪教組織的特徵;依法取締“法輪功”這一邪教組織,嚴厲懲處其實施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周振想説,本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世界各地的邪教組織不斷出現,尤其是進入九十年代以後,邪教組織呈不斷蔓延之勢,並且製造了一系列聳人聽聞的事件。例如:創建於1984年的日本“奧姆真理教”,于1995年3月20日製造了在東京地鐵裏放置沙林毒氣,致12人死亡、5500人受傷的事件;創建於1975年的美國“天堂之門”,1997年3月26日在加利福尼亞聖迭戈郊區的一所住宅裏,製造了39人集體自殺的慘劇。此外,俄羅斯和烏克蘭的“最後的聖約書神廟”,法國和比利時的“太陽聖殿教”等邪教,活動都很猖獗,嚴重破壞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因此,世界各地要求打擊取締邪教組織的呼聲日益高漲。

   長期以來,邪教組織在我國沒有藏身之地。然而近年來,個別非法組織越來越表現出了濃厚的邪教組織色彩,有的甚至已形成了典型的邪教組織,“法輪功”即是突出的一例。所謂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編造邪説,斂取錢財,秘密結社,危害社會等。事實證明,“法輪功”組織完全具備了這些特徵。李洪志自吹比老子、釋迦牟尼、耶穌還高,要求人們信奉他這個萬能的教主;他對“法輪功”練習者實施的是一引誘、二洗腦、三恐嚇的精神控制法;編造了“世界末日論”、“地球爆炸論”等一套歪理邪説;通過“法輪功”組織進行書籍、畫像、音像製品、徽章、練功服、練功墊等“法輪功”系列産品的非法生産和銷售,攫取信徒大量錢財;“法輪功”組織嚴密,在全國建立許多總站、輔導站和練功點,曾一度控制了210余萬名練習者;自1996年8月李洪志指揮“法輪功”組織圍攻光明日報社以來,聚集300人以上的非法示威事件就達78起;今年4月25日圍攻中南海事件,更明顯地暴露出其與黨和國家、政府對抗的野心。

   周振想認為,對於“法輪功”這樣的邪教組織決不能姑息,應當堅決予以取締;對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必須依法嚴厲懲處。關於取締邪教組織,我國歷來是有法可依的。任何邪教組織都是非法組織,根據民政部關於社團管理的行政法規,非法組織都在必然取締之列。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為取締“法輪功”之類的邪教組織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他説,關於懲處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我國刑法第300條已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又于10月30日發佈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法輪功”及其骨幹分子組織、利用“法輪功”這一邪教組織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應該按照這些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分別不同情況予以定罪處罰。

   周振想還提出,在嚴格依法處理“法輪功”邪教組織的過程中,應本著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法律原則,對構成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等骨幹分子,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惡務盡;對於受矇騙者,採取教育、挽救、團結的方針,早日使他們認清“法輪功”邪教組織的真實面目,儘快從中解脫出來,以維護社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