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非法組織違犯了哪些法律法規?
“法輪功”非法組織違犯了哪些法律法規?
  法輪功作為一個非法組織,違犯了哪些法律法規?山東省司法廳副廳長、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姚成林日前就此回答説,法輪功組織進行了許多非法活動,至少違犯了我國6部法律法規。

   姚成林説,首先,“法輪功”宣揚唯心主義和封建迷信的歪理邪説,否定現代科學,違犯憲法有關規定。我國憲法第20條、24條明確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要“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而李洪志卻胡説“現在的科學不算科學”,極力兜售所謂“法輪佛法”是最高的科學,並宣稱“宇宙中所有的物質都是靈體”,宇宙間和社會上的災難只有他才能解救。這是徹頭徹尾的唯心主義、反科學,是明顯違反憲法的行為。

   姚成林説,“法輪功”非法組織集會、示威等活動,違犯刑法、集會遊行示威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我國刑法第296條,集會遊行示威法第7條、第27條分別把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行為規定為違法行為,其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則構成犯罪;刑法第300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4款對“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致人死亡的”,“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都規定為違法犯罪行為。李洪志和他的“法輪功”組織多次策劃、煽動眾多“法輪功”修煉者有組織地圍攻、聚集新聞單位和黨政機關,舉行示威,一直髮展到今年4月25日,一萬多名“法輪功”練習者在中南海周圍非法聚集,在國內外造成極壞影響。同時李洪志利用“法輪功”聚斂了鉅額財富。由於受李洪志歪理邪説的欺騙、迷惑,一些“法輪功”練習者患病拒絕治療而導致死亡,有的因練“法輪功”自殺身亡或精神失常。這些行為明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另外,“法輪功”組織擅自出版、印刷、銷售充斥封建迷信、有神論等唯心主義內容的出版物,違犯出版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迷信的內容;第45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發行業務的,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李洪志未經出版主管部門批准,以“想學好大法就必須讀書,看錄像,聽錄音練功”為名,通過“法輪功”組織大量印製、出售書籍、錄音帶、錄像帶、VCD等,僅1993、 1994年在長春教功售書就收入42.8萬餘元,嚴重違反了出版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

   姚成林還分析説,“法輪大法研究會”屬未經主管部門登記的非法組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我國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第19條第3款規定:“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6款將“違反社團登記管理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也規定為非法行為。李洪志於1992年編造“法輪功”之後,未經民政部註冊登記,即在北京設立了全國性的“法輪大法研究會”,自任會長,後來又陸續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39個法輪功輔導總站、1900多個輔導站、23000多個練功點。它是一個以李洪志為首、體系嚴密、功能完備、未經登記註冊的非法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