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宋岳勝等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作出終審裁定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宋岳勝等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作出終審裁定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1月30日對宋岳勝、陳元、江詩龍、梁玉琳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進行公開審理,依法裁定駁回4名被告人的上訴,維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作出的一審判決。

   宋岳勝、陳元、江詩龍、梁玉琳等4人,原係海南省“法輪功”組織骨幹分子,在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決定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和公安部發佈有關通告後,繼續進行非法活動。他們組織、策劃“法輪功”有關人員非法集會,還到北京等十余個城市進行非法串聯、集會活動,煽動“法輪功”有關人員拒不履行公民法定義務,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宋岳勝在被刑事拘留期間脫逃。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2日經公開開庭審理,依法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脫逃罪數罪並罰,判處宋岳勝有期徒刑12年;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判處陳元、江詩龍、梁玉琳7至2年有期徒刑。一審宣判後,4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原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