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公開宣判邪教組織犯罪案 徐祥蘭、王漢生受到法律制裁
武漢公開宣判邪教組織犯罪案 徐祥蘭、王漢生受到法律制裁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年1月6日對“法輪功”邪教組織骨幹徐祥蘭等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法輪功”武漢總站站長徐祥蘭有期徒刑8年;依法對徐祥蘭之夫、武漢深深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漢生處罰,判處有期徒刑6年。

   此案由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于去年12月12日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去年12月23日依法公開審理了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徐祥蘭、王漢生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事實,今天進行了公開審判。

   法院審理查明,徐祥蘭1992年開始練習“法輪功”,並擔任“法輪功”武漢輔導站負責人,組建“法輪功”武漢總站,李洪志先後兩次到武漢舉辦“法輪功”學習班,徐為此發行《法輪大法在武漢》期刊,廣泛傳播邪教內容,發展練功人員。同時,還根據李洪志的旨意,負責發展、管理湖北、湖南、江西、江蘇、浙江、上海等六省、市的“法輪功”組織及練習活動。多次竄至上述省市非法建立“法輪功”組織,並任免“法輪功”組織在當地的負責人,協調各地“法輪功”組織與邪教組織總部的關係。

   1998年6月8日至12日期間,徐祥蘭召集武漢“法輪功”總站骨幹成員密謀策劃,動員和組織“法輪功”練功人員,非法聚集九次,每次數十人圍攻武漢市市委機關報《長江日報》社,嚴重地干擾了報社正常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危害了武漢的社會安定。

   徐祥蘭神化“法輪功”邪教組織首要分子李洪志,授意“法輪功”漢口分站站長許某召集“法輪功”練功人員著“法輪功”服,在學校、公園、青少年宮等地非法集會5次,每次數千人,組織練功人員擺成不同圖形進行拍照、錄像,將練功和排字的照片刊登在非法出版、發行的《法輪功在武漢》的期刊上進行宣傳,嚴重地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

   徐祥蘭、王漢生還採取盜版和購買書號等手段,大肆印刷、複製、銷售宣揚邪教內容的“法輪功”書籍、圖片、音像製品。1996年5月至1999年5月期間,被告人徐祥蘭先後非法組織印刷“法輪功”書籍6.7萬冊、圖片102.1069萬幅,複製“法輪功”音像製品57.1214萬盒(盤),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1031.1487萬元;被告人王漢生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組織有關“法輪功”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非法出版活動的規定,跨省市先後非法組織印刷“法輪功”書籍332.8992萬冊、圖片102.1069萬幅,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4552.1053萬元。

   法庭認為,被告人徐祥蘭、王漢生上述一系列行為,均已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徐祥蘭、王漢生係共同犯罪,徐祥蘭係主犯,王漢生係從犯。鋻於徐祥蘭、王漢生歸案後能如實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對李洪志罪惡本質及“法輪功”邪教組織進行了揭露,表示擁護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堅決與“法輪功”徹底決裂,確有悔罪表現。為此,對徐祥蘭應依法從輕處罰,對王漢生應依法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條款的規定,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徐祥蘭、王漢生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兩犯違法所得財物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