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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物權法必須充分尊重和保護弱勢群體權利

央視國際 (2005年07月22日 14:20)

  物權法作為一部規範和調整財産歸屬與支配關係的基本法律,是一部保障安居樂業的法,是一部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法,被稱為“公民財産權利的保障書”。這部法律與我們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與我們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密不可分。作為一名普通公民,非常贊成全國人大常委會採取“開門立法”的形式,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通過認真閱讀《物權法(草案)》條文,結合實際情況,我想就城市建設徵地拆遷問題發表一些意見。

  目前城市建設徵地拆遷問題十分嚴重,徵地拆遷補償不到位是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多數糾紛的導火索。針對這一侵害群眾利益的問題,面對拆遷涉及的法律空白,《物權法(草案)》給予了關注,並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按照草案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拆遷、徵收私人的不動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並保證被拆遷人、被徵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遷、徵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産的權屬關係。違法拆遷、徵收,造成私人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有兩點不到位:一是太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保證得到妥善的安置,什麼樣的安置才是妥善的安置?何為違法拆遷,強制野蠻拆遷算不算違法拆遷?何為合理補償,“合開發商的理”還是“合拆遷戶的理”?二是對被拆遷人的權利沒有充分關注,草案只規定拆遷後怎麼補償,對於拆遷的前提條件,即什麼情況下才允許遷,拆遷戶如果不同意拆遷自己的房屋如何處理等問題沒有具體規定。如果對拆遷自己的“合法房屋”沒有否決權,那麼老百姓對自己的財産的所有權和支配權如何體現。

  現實生活中,房屋拆遷對於一般普通家庭來説,無疑是“傷筋動骨”。要讓其重新置業,談何容易?這裡我想提出一點具體修改意見,就是對草案第六十八第二款進行適當修改,明確規定房屋拆遷的前提條件和補償安置具體規定。即:“因基礎設施建設或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等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安置;因商業開發用地需要拆遷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所有的被拆遷人簽訂安置補償合同後,方可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這樣修改,充分體現了對私權利的保護。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拆遷行為實質是一種民事行為,應當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行協商,而不應當也不允許政府或其有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遷。商業開發是一種贏利行為,政府不能犧牲老百姓一方的利益,而讓開發商獲利。老百姓對自己所有的房屋應當享有充分的支配權,應當對拆遷自己的“合法房屋”享有否決權。

  立法就是協調各方利益的平衡器,既要考慮一方面的利益,也要考慮另一方面的利益。拆遷戶作為弱勢群體,立法應當特別關注和保護其合法權益,充分體現公平、平等的立法理念。(鄭州市人大常委會 廖軍和)

責編:陳桑桑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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