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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物權法三次審議過程

央視國際 (2005年07月21日 13:00)

  首次提請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是民法典的一編

  關注我國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的人,都會記得2003年12月23日這一天,萬眾矚目的民法草案終於“浮出水面”,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上,被首次提請審議。

  這一草案共9編,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是現行有效的法律,編入民法典時未作修改。其他5編是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重新起草的,包括總則、物權法、人格權法、侵權責任法和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

  草案的物權法部分,主要規定了物權的概念、基本原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登記制度和物權的保護等。

  王利明教授當時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在莊嚴的人民大會堂常委會會議廳,作為會議的列席人員,他在目睹了凝結著自己心血的草案被提請審議後,曾動情地對記者説:“這是二十多年來我國民主法治建設取得的豐碩成果之一,也是改革開放取得巨大成就的明證。”

  這一草案是這樣形成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專家,受委員長會議委託,歷時數年、殫精竭慮起草了物權法徵求意見稿,並於2003年1月,將徵求意見稿發到地方、中央有關部門、法學院校等單位徵求意見。此後,又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物權法草案。同年10月,在現有民事法律和物權法草案的基礎上,最終形成民法草案。這是一本厚達216頁、共有一千兩百多條、十余萬字的草案。其中,物權法部分就有5編、26章、329條。

  因為涉及每個人的切身利益,起草物權法、編纂民法典的工作始終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更牽動著專門從事立法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心。在這次常委會會議上,他們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對草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

  二次審議的草案主要作了四方面修改

  九屆人大第31次常委會會議後,法工委將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有關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在更大的範圍徵求意見。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後,對物權法的制定十分重視,將其列入五年立法規劃和2004年立法計劃。在常委會工作機構中專門從事立法工作的法工委,更是爭分奪秒地進行立法調研和草案修改工作。2004年,他們先後深入重慶、吉林、遼寧、安徽、江蘇等地,就草案主要內容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回京後,他們又與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農業部等與物權制度有關的部門進行座談。同年7月、8月,法工委又分別召開法院系統和專家的研討會,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

  在此基礎上,法工委根據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委委員和各方面的較為一致的意見,對民法草案第二編物權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物權法草案。這一厚達55頁的草案共有5編、22章、297條,被再次提請2002年10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審議。

  這一草案對民法草案中的物權法部分主要作了四方面修改:進一步細化國有企業財産權方面的規定;對農民集體所有權行使作出更具體的規定;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作出更詳細的規定;刪除原草案特許物權部分,這部分將由另外的單行法規定。

  在此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中,常委委員對草案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給予肯定。同時,一些常委委員也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

  三次審議後決定公佈草案全文向全民徵求意見

  二次審議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了更大範圍的徵求意見座談會,邀請提出過與物權法有關議案和意見的全國人大代表參加,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並專門聽取了一些常委委員的意見。就各方面關注且有爭論的不動産登記、國有資産管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等問題,他們還在北京、上海、河北再次進行了專門的立法調研。

  2004年11月3日至5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連續3天召開會議,根據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這次會議的重要成果是,法律委員會決定,根據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重點把握3項原則:一是突出重點,解決物權法當前急需規範的現實問題;二是對草案涉及的幾個重大問題,如不動産登記機構是否統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等,作出明確規定;三是對草案規定的內容盡可能表述得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2005年6月8日、23日,法律委員會又召開兩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列席了會議。這兩次會議確保了草案順利進入三審。

  2005年6月26日上午,出席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每人都拿到一本厚達50頁的物權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細心的立法機關組成人員發現,新提請審議的草案同半年前審議的原草案相比,已“全新改版”:雖然章節和條數減為20章、269條,但修改的量相當大:刪除2章、61條,增加33條。

  新的草案主要作了10方面的修改完善:增加多項具有鮮明中國特色、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的內容;明確規定了違法拆遷徵收應依法承擔責任;增加規定了物權保護方式可合併適用的內容;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完善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將用益物權的規定與其他法律相銜接;適當擴大了財産擔保的範圍;刪除典權和讓與擔保兩章;對草案一些文字表述作了通俗化的修改;對草案一些專業術語在附則中作了名詞解釋,如用益物權、地役權、孳息等。

  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除繼續就修改完善這一草案提出具體意見外,許多常委委員提出,物權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著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建議將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佈,廣泛徵求意見。這一意見被委員長會議採納。

  吳邦國委員長在此次常委會議閉幕時指出,在草案全文公佈徵求意見後,要在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修改,提請今年10月份召開的常委會第18次會議審議。12月召開的常委會第19次會議將第5次審議修改後的物權法草案,並視情決定提請明年3月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表決。

  為了做好全文公佈物權法草案的準備工作,常委會會議後,法律委員會7月5日召開會議,研究修改物權法草案。會議就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進行了審議,對意見比較一致的作出了修改,對把握不準的決定暫不修改,待向全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後,再作研究修改。這次會議修改後形成的草案,就是大家現在見到的、凝結著無數人心血和智慧的物權法草案。

責編:陳桑桑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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