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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爭議未決 個人破産法離我們還有多遠

央視國際 (2005年06月29日 10:13)

  法制日報消息:6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開始對物權法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在熱議物權法草案的同時,不能不令人想到另一部被呼籲多年,卻遲遲未能建立的法律——個人破産法。

  個人破産法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資産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産並對其財産進行清算和分配,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産過程中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早在10年前,有關方面就開始著手起草破産法。10年以來,相關爭論從未停止。有專家指出,個人破産制度能夠確立和存在的一個基本條件就是有個人財産的存在,並有一套完備的物權制度予以規定和保護。只有有了完善的物權制度,在債務人需要破産清算時,才能明確區分自己的財産和他人的財産,界定破産財産的範圍和破産債權的範圍;在破産程序開始後,需要以物權制度進行拍賣、抵償、分配財産,清償債權的行為才能依法進行。

  如今,物權法出臺有望,也就是説,個人破産制度存在的一個必備的基本條件有了法律的保障。那麼,個人破産法立法前景如何?在個人破産法起草過程中會有哪些問題?公眾對個人破産的認識究竟有多深?記者對此做了一番調查。

  城市“負翁”大量涌現多數人沒有破産概念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一項統計顯示,北京、上海兩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體負債率高於歐美家庭。北京的家庭債務比例高達122%,超過了2003年美國家庭債務的比例115%,上海、青島、杭州、深圳、寧波等城市家庭債務比例分別達到155%、95%、91%、85%、79%。中國年輕人中,有57%的人表示“敢用明天的錢”,48%的人不為自己成為“負翁”擔憂。有統計數字表明,1998年以前,個人消費貸款還是零,而2004年底,這個數字為2萬億元,佔整個金融貸款的10%。

  貸款消費現象引起一部分經濟界人士的擔憂。他們認為,許多人收入不穩定,如果國家經濟狀況出現大的波動,可能會引發許多資不抵債的現象,屆時會出現社會不穩定。一時,建言國家儘早制定個人破産法,以應對可能出現的個人破産現象的呼聲越來越強烈。

  “個人破産?什麼個人破産?”聽到記者的提問時,阮媫睜大眼睛,一臉的驚訝和迷惘。

  阮媫不過三十四五歲,是一個文化公司的總經理。1999年買了一套170多平方米的房子,向銀行貸款70萬元,20年還清,每個月得還貸5000多元。開始覺得沒問題,她的公司經營得不錯,還準備辦一個一級演出公司。但後來計劃受挫,收入下降,自己獨自帶一個上學的孩子,還養著一輛車,感覺經濟壓力越來越大。遇到一定場合,她就會給朋友倒倒苦水:“房子買大了,還貸快還不起了。”

  但她顯然沒有破産的概念,也不很清楚還不起貸款的後果。

  一位影視經紀人貸款百萬元,住著200平方米聯排別墅,儘管他也為自己每月七八千元的還款頗感壓力,但他腦子裏沒有破産概念。

  “破産?”他和阮媫一樣困惑,“破産幹什麼?如果有一天我還不了貸款,就把房子給銀行唄,那有什麼?”

  信用體制尚不健全個人破産立法擱淺

  在一些普通民眾的觀念中,個人破産的概念似乎有些模糊。而對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教授來説,對這部法律的關注早在十幾年前就已開始。他是著名的經濟法學家,新破産法起草小組成員。

  “想出臺一部完整的破産法,大約是10年前的事。”他説,“應該説大家為此奮鬥了10年。”

  李曙光告訴記者,1986年我國有一部企業破産法(試行)。當時連商品經濟的提法都沒有,可見這部法律的局限性。在這部僅6章43條的法律中,調整主體明確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業”。為適應新的情況,1993年,全國首屆企業兼併與破産研討會提出全面修改破産法的動議,1994年正式列入全國人大議事日程。後來,外界傳聞,可能將個人破産內容加入,然而在去年6月全國人大正式審議新破産法時,草案中不見了個人破産內容,名稱也確定為企業破産法。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學家透露,由於我國個人信用體制不健全,立法部門擔心可能造成有人利用破産程序逃債的問題,因此,個人破産法的立法就此擱置下來。

  李曙光的話也證實了這個説法。他説:“一個大問題是徵信問題,我們缺乏徵信體系,一個人有一百萬,可他就是不還幾萬元的債,誰也無法摸清他的家底。此外,社會保障系統也不算健全。破産者要不要社會救濟,誰來救濟?都是問題。”

  “個人破産的立法肯定要搞,但是近期不可能。”李曙光説,“個人破産的立法其實很複雜,需要必要的社會條件,而且其中的技術問題也很多。目前尚無明確的立法規劃”。

責編:陳桑桑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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