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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商標案件的情況分析

央視國際 (2005年01月12日 13:49)

  侵權案件,今年(2004年)上半年受理了8件,已經超過去年一年的數量。從受理案件的趨勢來看,商標案件有逐漸增多的趨勢。已經受理的商標侵權案件涉及良子商標,桂香村商標、漫步者商標、中農商標、沙皮裘商標、滿福樓商標等等。其中,良子商標屬於服務商標,用於腳底按摩等服務領域,由於良子商標在消費者中産生了一定的影響,許多商家覺得有利可圖,企圖也使用良子的招牌,結果被訴訟到法院。良子商標在北京其它法院也有訴訟,海淀法院是其中之一,反映的主要問題是被告突出或單獨使用企業名稱中的“良子”,造成對“良子”商標的侵權。此類案件在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含有“良子”的企業名稱時,各法院的判決不盡統一,有的判決停止使用企業名稱,有的判決到工商管理部門更換企業名稱,停止使用日期為核準使用日期。堅持前者的認為,法院只能要求侵權人停止行為,無權要求行政機關進行作為。堅持後者的認為,企業名稱是核準制,工商部門許可後才能發生對世效力。也就是説,企業停止使用原名稱,更換新名稱的時間是工商核準的時間。只有工商核準了,新章才能替換舊章,新名稱才能代替舊名稱,企業才能在公司法的規範下正常運營,債權人才能以新名稱主張債權。筆者支持後一種觀點。

  桂香村是一家老字號企業,京城兩家企業同時在食品領域使用桂香村已有很長的歷史,而且兩家歷史上同源,後來一家將“圓明園”註冊為商標,一家將“桂香村”註冊為商標,前年中秋節由於一家油墨打印的生産日期出了問題,另一家受到牽連,兩家發生衝突訴訟到法院。此案最終雙方握手言和,而且以公開聲明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了各自的字號和商標。

  漫步者商標使用在音箱領域,原告為主張自己的商標是馳名商標及被告侵權,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證據,整個庭審花了一天半的時間,最終法院作出了判決:一、被告廣州市漫步者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在其音箱或類似産品上停止使用任何字體、排列或組合的“Ebifai”、“EbIfiar”、“EbIfai”、“愛德發”、“愛得發”、“漫步者”商標;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廣州市漫步者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現名稱中“漫步者”字號;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廣州市漫步者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國計算機報》上刊登聲明,為原告北京愛德發高科技中心消除影響,逾期不履行,本院將擬定一份公告刊登于相關媒體,費用由被告廣州市漫步者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四、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廣州市漫步者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北京愛德發高科技中心三十萬一千元;五、被告北京市慧滿達商貿中心、被告張滿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北京愛德發高科技中心商標權及企業名稱的産品;六、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北京市慧滿達商貿中心、被告張滿在《中國計算機報》上刊登聲明,為原告北京愛德發高科技中心消除影響,逾期不履行,本院將擬定一份公告刊登于相關媒體,費用由不履行此義務的被告負擔;七、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北京市慧滿達商貿中心、被告張滿連帶賠償原告北京愛德發高科技中心一萬零七百零七元;八、駁回原告北京愛德發高科技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現本案正在上訴期間。

  中農商標,原被告雙方都進行了註冊,但各自註冊的領域不同,原告的“中農”及“圖”註冊的領域是生産化肥,被告的“中農”及圖註冊的領域是“塑料袋”和服務領域,生産化肥領域不能使用“中農”及圖。原被的商標圖案不同,但都有“中農”字樣。訴訟期間,被告辯稱其用集裝箱的方式從國外進口了化肥,然後用自己的塑料袋進行了分包裝,包裝袋上使用的“中農及圖”商標是一種服務方式的使用,而且,在塑料袋上明確了化肥來源於俄羅斯。法院認為,這種使用方式仍然是生産方式的使用,使用的目的不是向消費者推銷塑料袋或進行商業服務,而是在推銷化肥。消費者所購買的是化肥,化肥的商標應突出使用,而不是塑料袋的商標進行突出使用,造成消費者誤認。故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但由於原告雖然進行了商標註冊,並沒有正式生産,原告除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外,其它損失不應予以支持。此案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滿福樓商標用於餐飲業,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註冊,後該個體工商戶被法院認定為合夥企業,歸兩人享有。由於兩個合夥人發生衝突,除商標外兩個合夥人已經通過法院將其它財産分割。分割後,一合夥人又在工商部門登出了字號。訴訟期間,涉及的問題是:商標的註冊人在法律上已經死亡,其商標權能否被轉讓?商標與企業分離,商標是否還有價值?對公司而言,登出意味著債權債務已經清理完畢,不存在再清算的問題,但合夥不同於公司,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即使合夥企業不存在,合夥人仍要對合夥企業的債權債務負責,所以,從理論上講,合夥企業的登出不會影響合夥財産的分割和轉讓。為了慎重起見,合議庭還諮詢了商標局的意見,最終解決了第一個問題。商標脫離企業是否還有獨立的價值是一個理論上有爭論的問題,但本人認為,有無價值應該由權利人決定,即本案的原、被告決定,但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認為,滿福樓的商標不僅有價值,而且,其應該按照評估價值進行分配,被告認為,如果原告願意給付被告300萬,被告同意滿福樓的商標給原告。原告並不同意取得商標,要求商標歸屬被告,錢歸屬自己。從雙方的意思表示不難得出結論:滿福樓的商標值已經發生了變化,當時的評估價格已經不準確,或者説只是一個參考,關鍵的問題是現在能否賣出去,賣多少?由於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法庭建議雙方通過拍賣程序解決,雙方也可以參加競買,同時也可以提出底價。合議庭參加了拍賣會,原告和被告的哥哥進行了競買。拍賣現場空氣很緊張,我自己也捏了一把汗,不知會出現什麼意外的情況。拍賣師宣佈了拍賣程序和拍賣紀律,拍賣開始。15000,2000,30000……我突然認識到我的擔心是多餘的,莊嚴、緊張、嚴肅的拍賣現場一下子使每個人——無論是競買者還是旁觀者對拍賣現場都顯示出了尊重,最終,被告的哥哥以10萬元競買成功。

  這個結果,我想在當事人的意料之中,也在當事人的意料之外。滿福樓的商標在不經營的情況下是否值錢?廣告宣傳之後,沒有人報名競買,最終,還是當事者及其親屬參加了競買。這説明,即使值錢,也無法樂觀。10萬元相對於700萬、300萬的數字來説,只能是一個余數,但這個數字是公開拍賣後的真正價值,讓當事人心服口服,讓當事人無話可説。這就是公開公平的原則,這就是公開公平的結果。成交之後,10萬元要在當事人之間分配,當事人不會有任何異議,麻煩的是當事人交納了760余萬元的訴訟費不是一個小數,如何分擔這筆費用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了一點摩擦,被告的律師甚至説,法院為什麼要收取這麼多的費用,其實,這主要是因為雙方開始爭訴的標的是760萬而不是拍賣後的10萬。但原告對其中的760萬轉變為10萬的標的又是一種什麼心情呢?我想,10萬的結果並不是他想要的,但確是不得不接受的結果。最終,是當事人之間很大度地各自分擔了一半訴訟費,了結了此案。

  商標案件對海淀法院的法官來説並不是一個非常熟悉的領域,有很多問題是在實踐中經過探索之後有了答案。商標對一個企業來説,至關重要,一個企業的商標如果被消費者認同和接受,企業的商機就來了,社會生産力的發展就加快了。所以,保護企業的商標就是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就是推動合法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就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讓消費者睜開雪亮的眼睛買到貨真價實的商品。每一個商標案件的處理對法官是一種挑戰,但當卷宗合攏,我們看到了法官工作的意義,一種滿足的職業成就感油然而生。

  (作者:宋魚水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編:繼松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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