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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桂香村調解案

央視國際 (2005年01月12日 13:51)

  京城有兩家桂香村,一家經營地址在西城,一家經營地址在海淀,兩家歷史上同源,都叫桂香村,兩家企業在2003年中秋節期間發生糾紛,後訴至法院,此案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調解解決。本案調解體現了三個特點:1、採取了調解過程不公開的方式,用以緩解雙方在激烈對抗情況下的情緒對立及在媒體和大眾面前不願輕易暴露內心想法的踟躇和尷尬。2、採取了公開聲明的方式,在媒體上正式公示兩家企業的商標,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了良好的平衡。3、採取了部分條款不公開的方式,充分保護了雙方之間的私人利益。

  原告起訴狀:案由: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對原告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産、使用訴爭的與原告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銷毀尚存的該外包裝裝潢,停止銷售有該外包裝裝潢的食品。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商譽損失50000元。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前身是譽滿京城的老字號食品企業,始建於1916年,並被中央電視臺、北京食品協會、中國消費者報授予“優秀食品老字號”的榮譽,被國內貿易部命名為“中華老字號”,“桂香村”也屬原告擁有的註冊商標。2003年9月4日,《華夏時報》、《京華時報》、《勞動午報》、《北京晚報》等報紙在其版面上分別發表了“桂香村月餅無生産日期”、“桂香村月餅被責令下架”、“月餅無生日,購買須當心”、“月餅成堆 赤手包裝 稻香桂香香自上莊”等報道,報道主要內容為:經北京衛生監督部門檢查,“桂香村”生産的月餅無生産日期,不符合規範,以及未辦理衛生許可證的生産廠家與“桂香村”簽訂委託加工協議。此報道發表後,原告的眾多客戶均對原告的産品質量提出異議,並紛紛向原告退貨。原告立即對此事進行了調查,發現上述媒體報道所涉及的“桂香村”月餅均為被告所生産的食品。被告所生産的食品註冊商標為“圓明園牌”,但在其所生産的月餅包裝盒上卻在明顯位置上書寫有“桂香村”三字,導致媒體報道失實,將原告與被告相混淆。報道發表當日為我國傳統節日“中秋節”前昔,正處於原告産品的銷售旺季,但眾多媒體的關於“桂香村”月餅的負面報道,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及重大的商業信譽損失。原告認為,知名商品應是具有獨創性名稱的商品,商品名稱是唯一的,獨有的,而且達到了消費者單看商品名稱就可知道該商品生産廠家的程度。“桂香村”即為此類知名商品,作為老字號企業,“桂香村”三字在食品市場享有極高的知名度以及信譽度。被告為了獲取利潤,採取不正當手段,在其産品包裝及裝潢上使用“桂香村”三字,屬於一種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在本案中,連新聞媒體都對原、被告産生混淆,可見被告的侵害程度之嚴重。另外,原告亦享有“桂香村”的商標專用權,被告在其産品裝潢上使用原告的註冊商標文字,即為侵權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規定的其他損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對此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其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市場混亂,使原告遭受重大的經濟損失,更為重要的是原告的商業信譽受到了嚴重的傷害。故原告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以上是原告訴狀的全部內容,在訴訟請求部分需要思考的問題是:原告提出的賠禮道歉是否有足夠的理由支持,如果不能支持,法官是否可以釋明為消除影響。因為消除影響可以針對財産權,但賠禮道歉通常不針對財産權。在事實部分原告提出了三個事實:被告的商品在銷售過程中被混淆為原告的商品,影響了原告商品的銷售;原告的商品屬於知名商品;原告擁有“桂香村”商標。原告提到的這三個事實需要相應的證據支持,其中,“桂香村”商標需要原告提供註冊證明。“知名商品”需要根據原告的證據進行判斷,原告在訴狀中提到了協會、媒體及國家機關對其産品的認可程度和獎勵情況,顯然這些事實是原告賴以支持其食品為知名商品的理由,法官需要核實這些獎勵情況是否存在,但存在並不必然就認定其是知名商品,合議庭需要根據庭審情況充分合議後才能確認。“混淆”問題顯然是本案需要重點查明的事實,首先,法官需要查明“混淆”的源頭是否是被告造成的,即被告在生産過程中有沒有問題,是故意將商品與被告混淆還是另有原因。其次,銷售的混淆是什麼原因引發的,是媒體報道的問題還是被告的銷售問題。最後,混淆是否給被告造成了後果,多大損失的後果。總之,法庭需要查明的是被告責任與原告損失的因果關係。

  原告在提出事實的基礎上提出了被告侵權的兩個法律理由:第一,原告的商品是知名商品,知名商品受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第二,原告享有“桂香村”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受到我國《商標法》的保護。顯然,原告沒有主張馳名商標的問題,原告向法庭主張的法律依據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關於知名商品的規定和《商標法》第38條第(4)項關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規定。根據訴什麼審什麼的訴審原則,法官通常應受起訴書的約束來審理案件,即先固定審理案件的範圍,在理清事實的基礎上全面熟悉、系統分析兩個法律條文的規定,這種熟悉和分析一方面要閱讀條文本身掌握立法本意及理論界對兩個條文的論證資料,另一方面要聚精會神地聽取當事人及代理律師關於條文的分析、理解,通常,案件是新問題的發源地,每一個新問題通過當事人及律師反饋給法院,這就是“法律的生長”,法官解釋法律的過程不是機械地使用法條,而是要把法條變成生動的有説服力和信服力的語言和文字讓當事人和社會接受。先行的判例是對法條的最好解讀,法官在裁判時對判例的了解自然也很重要。

  所以,一份起訴書不在於寫的多麼悠長和優美,而在於能夠從原告、被告和中立的三個角度全面考慮問題,誠實而理智地反映出問題的實質,邏輯而精煉地組織證據和提出問題,唯其如此才會達到理想的效果,才會説服法官幫助你解決問題。

  本案被告提出了新的問題,被告答辯如下:1、我廠也是譽滿京城的老子號“桂香村”,1988年2月中國消費者報、中央電視臺經濟信息部、北京市食品工業協會授予我單位“北京市優秀食品老字號”,1999年3月16日北京市糕點食品協會吸收我單位為正式會員,2003年3月19日北京焙烤食品糖製品協會發給我單位團體會員證書,1997年9月1日國內貿易部科技質量局認定我廠食品質量名列前矛,榮獲國內貿易部質量信譽商品榮譽稱號,2002年11月25日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授予全國質量信得過食品,2003年2月9日北京市質量檢驗協會、北京市糕點食品協會授予我廠優質産品榮譽證書,2004年1月15日北京質量檢驗協會、北京焙烤食品糖製品協會授予我廠優質産品證書。2、我廠使用“桂香村”名稱早于原告註冊桂香村商標。原、被告歷史上同源,後分立為兩家。“桂香村”字號始於1916年,1960以後屬於糖業煙酒公司,1984年分立為海淀“桂香村”和西城“桂香村”,原告為海淀“桂香村”,被告為西城“桂香村”。1985年3月30日海淀桂香村註冊為圓明園商標,1988年3月30日西城桂香村註冊為“桂香村”商標。3、我廠使用“桂香村”是基於企業名稱,同時也代表特定的老字號,應受到法律保護。總之,我廠沒有侵犯被告商標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的答辯提出了新的事實:原、被告存在歷史上的淵源關係。對此,原告並不予以否認。法庭可以肯定的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商標糾紛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商標糾紛,歷史淵源的複雜性是法庭必須考慮的,但考慮的前提需要法庭查明:1、被告用什麼方式使用“桂香村”?2、被告的使用與原告的使用是否構成對消費者的混淆?經過查實,法庭了解到:1、被告使用“桂香村”不是在企業名稱裏使用,而是在其包裝袋上突出使用。2、被告的這種使用方式一開始就如此,並不是始於原告商標註冊之後。當法庭問及被告:為什麼將“圓明園”註冊為本單位的商標?被告將“桂香村”註冊為商標後為什麼沒有提出異議?是否理解商標的含義?原告回答:被告地處海淀區的圓明園,將“圓明園”註冊為商標是覺得“圓明園”的地名更有知名度。未提出異議的原因在於對商標異議期了解不夠,錯過了時間;多年以來,雙方並行這種使用方式從未發生衝突,對問題的重視不夠。

  商標是歷史發展的産物,自有商標以來,企業可以用簡單明了的方式向消費者公示己産品與彼産品的區別,這就是商標的意義。所以,一個企業將自己的産品註冊為商標,企業的産品就要突出自己的商標而不是其它的標誌。本案中,原告註冊了商標,但沒有按照商標的作用推銷自己的産品;被告註冊商標後,從法律上獲取了對“桂香村”突出使用的獨佔權,但“桂香村”的聲譽又是兩個企業共同努力的結果。原、被告這種交錯的關係,使得雙方都覺得理直氣壯,原告認為法庭應支持其訴訟主張,被告覺得判定其侵權很不公平。那麼,2003年的中秋節被告客觀上給原告造成的影響雙方又是怎麼看的呢?被告辯稱,是因為油墨出現了質量問題,使得打印的生産日期退色甚至消失了,對這一事實,原告並未提出異議,但強調客觀上造成了影響和損失,許多經銷商找到原告退貨。這一事實表明,原、被告的這種並行使用方式已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影響到了公共利益,老字號與商標的這種衝突是法律要盡可能救濟的。

  一種觀點認為要尊重歷史,在我們的國土上歷史淵源的問題非常複雜,不是很容易界定清楚的。事實上,反映到法院的問題不緊緊有桂香村的問題,其它省地也有類似的問題出現,但尚無先行判例,有觀點認為,應儘量地還原于歷史,輕易打破是不公平的,會破壞已形成的穩定,因而也是不可取的,起碼應進行廣泛研究和爭鳴之後再進行結論。但也有人認為,法律在考慮過去、現在和將來時應更著眼于未來,因為法律考慮的是未來的有序和發展。法律往往是一種選擇,在法律難以選擇的情況下我常常選擇調解,因為調解的方式意味著法官和當事人可以共同地去選擇,這比但有法官的選擇會更準確、更平衡一些,也更能體現當事人的意志。但本案的選擇不是和稀泥。需要對衝突的問題拿出解決的辦法,同時對涉及的公共利益作出改變的承諾。當事人在法官的釋明下也逐漸認識到了,原告提出最初的意向:在包裝上突出使用自己的“圓明園”商標,將“桂香村”在企業名稱上使用,但由於“桂香村”三字的書寫字體是特別身份的人寫成的,一直沿用至今,不同意字體的更換。這一觀點原不被原告接受,但由於雙方都是國有企業,歷史沿革問題更加複雜,原告徵求黨組意見後告知法庭基本同意被告的意見,但要求“桂香村”三字的字體大小不得大於企業名稱其它字的字體的兩倍,這一觀點最終也被被告接受。但被告不接受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賠禮道歉和損害賠償。這兩點雙方爭論很激烈,被告認為,被告自始自終沒有惡意,其關於“桂香村”的使用方式也是建廠以來的使用方式,其想不通原告註冊商標後自己吃虧不説,現在又被告侵權,覺得很委屈。報道的結果也有媒體不慎重的問題,如果媒體將兩家企業調查清楚後再報道,不誤認也是存在的。原告很在意賠禮道歉問題,但合議庭認為,商標主要涉及財産權,通常的請求是消除影響,就本案而言,原告的主要目的是在社會上消除消費者對兩家企業的誤認,原告在沒有精神損失的情況下堅持賠禮道歉也是很難支持的。法庭的釋明得到了原告的認可,同時,也使被告感到:消除影響是必須的,消除影響的方式也會有利於兩家企業在社會上的共同發展。為了更清楚地表明兩家企業的身份,合議庭建議雙方採用聲明的方式,最終被當事人接受。值得一提的是:這是本院在調解中首次嘗試的方式,很多人感覺這種方式非常正式,起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最後一個問題是賠償。被告堅決不同意賠,原告堅持要有賠償表示。雙方各自算著經濟帳。但合議庭認為,這畢竟不是雙方爭論的主要問題,如果雙方不便公開賠償的問題可以自行協商,協商結果也可以採取保密的方式。因為賠償問題完全是私權,不象消除影響的問題,涉及社會的公共利益。這一建議完全消除了當事人的顧慮,當事人愉快地化解了這一矛盾。

  方案形成後,還有調解書的書寫。這個案子涉及的法律問題複雜,為了將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界定清楚,調解書一改往日的方式,從客觀結果的角度將案情和法律結果一一分析和界定,同時,也充分照顧了原、被告雙方的情緒和接受能力,對主觀方面的問題沒有涉及。這個案件在很短的時間內調解解決,之所以能調解是因為給了當事人很多釋明,當事人的代理人由於老字號的歷史淵源、國有企業的複雜性、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關係,不願意輕易做主和表態,有時不太重要的問題也會使雙方陷入僵局,甚至有半途而廢的危險。法庭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最重要的是注意了調解的方式和方法,尤其是為當事人進行了釋明,在當事人爭執中為當事人指明了方向。

  此案由法官學院進行了現場錄播,看到當事人握手言和的情景,讓我感到由衷地高興。

  (作者:宋魚水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編:繼松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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