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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理工達盛案件的調解方式和方法
————與其説法官教育了當事人,不如説當事人教育了法官
央視國際 (2005年01月12日 13:29)

  我曾經審理過一起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但那起案件是其他承辦人轉交的案件,這起案件是從當事人立案後就交由我審理的案件。我希望通過這起案件的審理,全面了解此類案件的特點,掌握此類案件的審判規律。所以,一開始,我就對此類案件全部介入,從證據保全、證據交換、爭點整理直至開庭審理等全部程序。為了準確把握此案的法律問題,我很認真地調取了所有法規,查看了我所能收集到的調研文章。後來,我在不公開審理中發現了審判的很多技巧,不在恐懼商業秘密所涉及到的專業知識問題。同時,由於我一貫很重視當事人的心理反映,也很好地把握了與當事人交流的分寸,致使這起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原告理工達盛公司訴稱,我公司成立於1998年6月17日,是一家主要生産教學設備的企業,主要産品包括光纖通信實驗系統、通信原理實驗系統、EDA實驗系統等。被告鐘海軍等7人為我公司的主要工作人員,其中楊雲龍為我公司的主要研發人員。六位自然人在我公司工作期間,與我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員工在合同期內和以後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本企業的商業秘密消息,並約定員工合同終止和其它原因由本企業離職時,應向部門主管人員交回所有與經營有關的文件資料,包括通信、備忘錄、顧客清單、圖表、資料及培訓教材。2003年3月,被告鐘海軍、楊雲龍、張銘伯、邢亞明離開我公司,被告鄭劍海、呂聖峰于同年4月離開我公司。2003年3月,上述六被告利用我公司的商業秘密申請設立百科融創公司,且利用其掌握的“通信原理實驗系統”、“EDA實驗系統”産品技術秘密,生産、銷售與我公司具有一致性與相同性的産品,並與我公司客戶進行經營活動。我公司認為,六位自然人在設立公司前長期在我公司處工作,其中“光纖通信實驗系統設計技術”不僅是以楊雲龍為主,其餘被告共同參與下開發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且與我公司的客戶信息一樣也屬我公司的商業秘密,任何單位與個人均不得侵犯。現六位自然人被告的上述行為嚴重違背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與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業秘密,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百科融創公司的侵權行為是在六位自然人的幫助下實施的,故七被告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由於七被告的侵權行為給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我公司營業收入同比顯著下降。我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並終止生産、銷售侵權産品;七被告共同承擔我公司經濟損失52萬元。

  從原告的起訴可以判斷,原告的訴訟理由是技術秘密侵權,這種技術秘密侵權案件通常而言,需要原告先舉證證明什麼是其技術秘密,凡秘密是需要採取保密措施的,否則難以成為技術秘密,所以原告圈定其技術秘密範圍之後,還要舉證證明與所訴被告之間有保密協議,被告明知是原告的技術秘密還故意竊取。同時,原告要有合理懷疑被告的理由,如被告已經開始生産與原告同類的産品等。但原告只能舉出被告侵權的可能性,至於被告是否真的竊取了原告的技術秘密,原告本身是很難證明的,其通常希望法院對被告採取證據保全措施,固定被告涉案産品的所有資料,以期進行技術資料和客戶名單的比對。本案原告就採取了這樣的方式,申請法院對被告産品光纖通信實驗系統、通信原理實驗系統、EDA實驗系統的技術資料進行證據保全。

  2003年,法院依據原告申請去被告處進行財産保全。當時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亦即本案被告鐘某未在辦公室,其他被告全在。由於楊雲龍是技術研發人員,在當事人雙方在場的情況下,法庭複製了楊雲龍電腦中所有與本案有關的技術資料。在整個複製過程中,由於被告比較配合,沒有出現阻攔等行為,法院沒有查封電腦設備。但在複製過程中,鐘某趕回單位,見到法院執行公務的情形,有點慌亂也有點惱火,開始以會計不在為由拒絕向法庭提交對外設立合同的文本,但在法官的告知和解釋下,最終配合法院完成了證據保全工作。法庭向當事人送達了應訴手續、權利義務告知書等材料,要求被告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態度發生了變化,幾次給我打電話聲明:因為從未打過官司,能否給他推薦律師?從被告的言辭與語氣判斷,大有與法官套近乎的感覺。但我還是不動聲色地説:“法官不能給你推薦律師,理由很簡單:我如果給你推薦了律師,你有合理懷疑我從中獲取費用的可能,對方也有合理懷疑我偏向被告的可能。”被告見我不是那種可以用不正當方式理論的法官,便問我如何聘請律師,我誠懇地説:“聘請什麼樣的律師是很重要的,但由於律師的地位與名聲和其收費挂鉤,需要自己拿主義,我所能建議你的是最好聘請對知識産權案件熟悉的法官,或是受過系統法律教育的法官。”被告有點遺憾的挂斷了電話,我也有點遺憾,甚至是矛盾的心態。我想,正常情況下,法官根據律師的訴訟水平為當事人推薦合格的律師或者優秀的律師對當事人來講是件好事,會起到最好的幫助作用,現在的律師並不是完全合格,但當前的法制環境很不容許,法官介入此事,一定有人認為法官有問題,而清白是法官必須堅守的一道防線。

  接下來是當事人開始準備證據並進行證據交換階段 。這一階段進展並不順利。原告要求雙方技術資料進行比對,如果相同認為被告構成侵權。被告堅持拷貝的資料是自己的技術秘密,不同意出示給原告。基於這種情況,比對的工作轉交給了法庭。庭前,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相關技術資料代碼,庭審期間,原告根據自己的技術代碼將相關技術資料逐步在大屏幕上展現。法庭依據原告提供的技術代碼一一在被告電腦上適用,結果,電腦屏幕上顯示的資料與原告的相同,其中對被告最不利的兩部分是:1、被告産品與原告産品不同部分的設計原理圖本應不同,但電腦上顯示的原理圖卻與原告相同,這説明被告直接使用了原告的原理圖。2、原告的一些客戶名單和勞資資料被被告複製在電腦上。見此情形,被告有些慌亂,被告律師則馬上冷靜下來,提出原理圖不屬於原告的秘密,勞資資料不屬於原告商業秘密的範圍。但這種説法顯然與其答辯期間的觀點相排斥,答辯期間,其不承認電腦中有原告的資料,而且,認為所有的資料是被告的商業秘密。值得一提的是:合議庭原來認為比對將十分艱難,所涉及的技術難點難以辨析,尤其對職工技能、公知領域知識兩部分將難以甄別。但通過比對,將抽象的問題具體化後,技術的問題突然變成了一個個形象的符號,一下子就稿清楚了。這次開庭使我如釋重負,覺得再難的問題總會有鑰匙的。這起案件的庭審,使我對技術秘密案件的審理不在畏懼,突然覺得開闢了一個新的領域,興趣盎然。

  侵權事實一旦認定,或判或調已經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判決要多花一點筆墨,調解要多花一點耐心。就我個人而言,第一次審理的案件,由於需要積累點經驗,通常喜歡選擇判決結案。但本案庭審之後,被告法定代表人態度變的非常誠懇,作為法官,我也很理解他的心情:帶著幾名職工跳槽,一旦認定技術侵權,公司難以為繼,幾名職工不好交代,由此引發的危機如何處理?我想,做為法官,我們有理由讓不尊重法律的人受到懲罰,更有責任為當事人排憂解難。我決定盡可能為當事人做調解工作。我對被告説,如果你們請求調解,必須承認侵權事實成立,並且提出可行的計劃,否則,法庭沒有做對方工作的基礎,對方也不會接受。被告説,只是公司剛營業不久,投資很大,錢很困難,拿不了太多錢。我開始徵求原告意見時,原告很堅決,就是要求法院判決,要求法院給個説法。我意識到原告想通過本判決治治被告,還要通過本判決規制後來者,在社會上也産生一定的影響。原告的這種心態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其堅決的態度也不容法官置疑。所以,幾次做工作都不成。但我一見到被告,心理就軟了下來,一是被告那企盼法官調解的心情,及在原告面前幾次請求原告放其一馬的態度。二是職工跳槽的問題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引起職工跳槽的原因也很複雜,法律也不很完善,應該説,職工跳槽並不完全是職工的錯誤,也有公司管理問題,公司與員工關係處理不當等問題,這些問題涉及大家對公司運做的認識問題和法律不完善的問題。我為此穿梭于原、被告之間,很費口舌地為當事人説和,盡可能把當事人拉到社會的大背景下考慮問題。最終,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以支付一定的費用為代價,可以繼續生産、銷售其産品。期間,調解協議也有幾次反復,本來已經送達了調解書,但從操作原因和利益關係的考慮,兩家又幾次修改,一次改為所有的産品被告都可以生産,再增加點使用費,一次擔心大年三十放假等原因,不好交接,改為大年二十九,為此,法庭還是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由出發,予以更改。嚴格來説,調解書一經送達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率,不得更改,但本案在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還是尊重了當事人的意志。結果,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了調解書中的義務,本案最終圓滿調解並予以執行。

  案卷合攏,我不再想本案的當事人,我覺得他們在每一個細節、每一點讓步當中都很在意,甚至很計較,顯得一點都不夠大度。我做為法官,也不夠爽朗,顯得婆婆媽媽的,也讓當事人煩。但當我看到艱苦的調解工作結束之後,當事人卻很自覺,被告在春節前的一天將款項送到了法院,原告也沒有在為難被告,兩家變得和和氣氣,微笑著離開了法庭。我突然意識到,這就是中國的知識分子型的商人吧,他們儘管計較但他們尊重法律,他們經過法庭的洗禮表現出來的誠信和彼此之間的新的友好合作讓法官看到了法律的希望,也看到了中國商人的希望。

  與其説法官教育了當事人,不如説,當事人教育了法官。

  (作者:宋魚水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編:繼松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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