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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金融皇后”詐騙1600余萬元被判刑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01日 14:55 來源:

  新華社北京7月1日電(記者李京華)被人譽為“金融皇后”、“股神”的于湖,在許多人眼裏是股票、期貨操盤高手。這個今年53歲的北京女退休工人在短短7年時間內竟詐騙180余人1600余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日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於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繼續追繳其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

  據介紹,2003年春節後,白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于湖。當時在場的人都説于湖做證券投資、個人理財非常成功,好幾百股民都受益了。第二天,白某應邀到于湖家作客,于湖對白某説自己一週能賺一輛桑塔納,十余天賺一棟樓房,回報率很高。白某得知保本還每月返1%利息,就陸續將妻子下崗買斷工齡的5萬元及自己和家裏其他人的5萬元交給了于湖。後卻只收到7500元的利息,其餘均損失了。其實,白某只是諸多上當受騙人中的一個。

  法院查明,于湖于1997年至2003年12月間,以通過證券、期貨交易為他人理財為名,謊稱集資無風險,允諾給付高額回報、隱瞞資金真實用途等方法,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騙取胡某、李某等180余人集資款共計1600余萬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追繳其贓款52萬餘元和汽車等款物。案件審理期間,其家屬幫助退賠20萬元,另有部分參與集資人員將其給付的利息退交法院。

  于湖供述稱,從1997年開始收取他人資金幫炒股,後來掙錢了,找自己的人就多了。當時她付的利息是120%,之後股市下跌不好做了,利潤就越來越低。從2001年開始,自己再沒買過股票,但付投資人利息。因為股市下跌前給自己錢做股票的人找自己要錢,自己當時沒有錢,所以就繼續收取其他人的投資款還要錢的人。為了讓投資人相信,自己還專門與投資者簽了零風險合同。從2000年開始,她收取他人投資款近2000萬元,真正用於炒股、期貨的只有115萬元,其餘的錢或用於返給投資者利息,或付給介紹人費用,還有部分錢用於度假開銷,另有部分投資款仍在自己手中。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于湖虛構集資用途,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財産所有權,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給集資群眾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依法應予懲處。鋻於案件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常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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