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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隻集裝箱落海誰之過? 上海一起海運糾紛的“免責”之爭  
08月10日 15:57

    因為自己駕船不慎導致承運的貨物落入大海,承運人可以遭遇颱風為由享受“免責”待遇嗎?近日一家輪船公司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要求撤回上訴申請,認可上海海事法院的一審判決,負擔因所屬船舶貨物管理失誤導致的損失。

    2000年8月29日晚9時多,法國達飛輪船有限公司所屬“達飛坦尼亞”輪在上海港載滿3000多只集裝箱,啟程前往寧波。第二天淩晨,因為12級颱風“派比安”來襲,“達飛”輪在長江口錨地拋錨。到了中午時分,船長根據天氣預報報道的颱風移動方向,決定起錨駛離錨地。傍晚6時20分,“達飛”輪起錨,航行途中隨時根據風向調整航向。

    天有不測風雲。8月31日淩晨1時45分,“達飛”輪進入颱風眼,船舶劇烈橫搖達30度,共有25個20英尺集裝箱和94個40英尺集裝箱落入海中。當天下午4時半,船舶終於到達寧波北侖港。有關方面後來打撈上部分集裝箱,但是已經嚴重變形、凹陷或扭曲。

    從2001年4月份起,各外貿公司貨主和取得代位求償權(代替貨主要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公司以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訴法國達飛輪船有限公司,法院共立案15起。

    眾多原告們訴稱,“達飛”輪船長在開航前已經得知“派比安”颱風警報,但沒有採取合理的避風措施,船長駕駛過失明顯,船東對委派這樣能力不合格的船長負有責任。其次,被告船東沒有盡到謹慎管貨的義務。原告們據此要求達飛公司承擔因集裝箱落海造成的貨物損害或過失的責任。

    達飛輪船有限公司則辯稱,“達飛坦尼亞”輪鑽入12級颱風眼,才導致甲板上的集裝箱落海。而在起錨之前,船上工作人員已經對所有集裝箱進行係固,只是船舶劇烈的橫搖使得係固失去作用。既然損失是由不可抗力導致的,承運人依法可以免責。達飛公司還提出,即使船長和船員在駕駛和管理船舶中有過失,承運人也可以援引海牙規則的有關規定主張免責。

    100多只集裝箱落入大海,到底是颱風惹的禍,還是船上人員駕船不當,抑或有其他原因?審判長倪涌告訴記者,達飛公司所屬“達飛坦尼亞”輪遭遇颱風是不爭的事實,但船東要依法享受免責,必須符合法律確定的免責的前提條件,即承運人達飛公司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法庭還查明,達飛公司雖然提供了裝卸公司按《集裝箱係固手冊》的要求,對集裝箱3層以下進行係固的説明,但未能舉證證明對甲板3層以上的集裝箱採用了合理的綁扎措施,未盡謹慎裝載之責。據此,法庭判決達飛公司不能免責,應承擔集裝箱落海造成的貨損責任。

    達飛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進一步查明,“達飛”輪在甲板3層以上集裝箱配載過程中嚴重違反《集裝箱係固手冊》的要求,造成船舶在搖擺過程中,甲板第一層集裝箱因垂直壓力超過許可的承受力,導致集裝箱變形落海。日前,上訴人法國達飛輪船有限公司向上海高院提交了撤回上訴申請書,法院准予撤回。



    “達飛”輪集裝箱落海為何不能免責?

    雖然遇上了12級“派比安”颱風這樣的“不可抗力”,根據國際國內有關法規,船長、船員在駕駛船舶和管理船舶時發生過失也可以免責,但法院還是判決“達飛坦尼亞”輪所屬的法國達飛輪船有限公司承擔貨物損失責任。這是為什麼?

    案件合議庭審判長倪涌法官説,雖然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上百隻集裝箱落海並非完全由颱風所致,船長、船員的主觀失誤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達飛輪船公司在辯辭中提出,由於貨物提單的背面已經寫明,若發生合同糾紛適用海牙規則(《關於統一提單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1924年訂立),而根據海牙規則的規定,船長和船員在駕駛和管理船舶中有過失可以免責。援引海牙規則,我國《海商法》第51條第一款也有類似規定。倪涌法官首先否定了海牙規則的適用性:“背面印有條款的提單是達飛公司單方面印製的格式提單,而達飛公司又不能證明原、被告在貨物出運前進行過協商,所以案件應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即中國法律。”

    根據《海商法》,如果集裝箱落海完全是因為船上人員駕船和管理失誤所致,達飛公司也可以免責。但是倪涌法官經過調查取證後,否定了“駕船失誤原因説”,認定落海的主要原因不在於此,而是相關人員對貨物的管理存在失誤,即未能舉證證明對甲板三層以上的集裝箱採用了合理的綁扎措施,未盡謹慎裝載之責。而根據上海高院的取證,“達飛”輪甲板3層以上集裝箱配載過程中嚴重違反《集裝箱係固手冊》的要求,這就更能説明貨物落海的主要原因是貨物管理不當。(楊金志 張欣)



責編:千尋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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