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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審原天門市委書記張二江受賄貪污一案  
07月25日 22:11

    7月23日至25日,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二江受賄、貪污一案。公審結束休庭時審判長宣佈,考慮到本案案情複雜,證據材料較多,控辯雙方對某些犯罪事實有爭議,有關證據尚需庭後調查復核,法庭決定休庭後依法進行復核,並在合議庭評議後再擇日宣判。

    被告人張二江今年48歲,山東壽光人,1988年9月至1997年1月任丹江口市委副書記、市長兼武當山旅遊風景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1997年1月任十堰市委常委、丹江口市委書記(副廳級),1998年12月至2001年7月任天門市市委書記。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1995年至2001年6月,被告人張二江利用丹江口市長、市委書記和天門市委書記的職務之便,先後收受賄賂39筆,合計人民幣772188元、4300美元,併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其中,為他人職務遷升、工作調動等收受相關人員的27筆賄賂,為幫他人獲取工程承包權等收受相關人員的賄賂7筆,為他人進行開賭場的違法活動和阻止相關部門查處他人或相關單位的違法違紀,收受相關人員的賄賂5起,另外被告人張二江還向他人索賄28000元。

    公訴機關同時指控,1999年3月至2001年初,被告人張二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先後14次用不正當手段獲得公款108100元人民幣,用於個人支配。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二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法,利用擔任市長和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吞公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其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被告人張二江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逐筆進行了答辯,對多數犯罪事實無有異議。其辯護人認為提拔某些行賄者,是由組織部門考察後依組織程序提拔的,並不是受賄,也不是買官賣官;在春節期間的拜年禮金屬人情交往,也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也不屬於受賄。辯護人作了罪輕的辯護。

    鋻於本案案情複雜,證據材料較多,庭審前控辯雙方進行了證據展示。庭審中,公訴人利用兩套多媒體設備向法庭和旁聽者展示了有關證據。庭審採取“一事一組證據”、“一證一質一認”的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庭審效率,又給予被告人和其辯護人充分的辯護。針對張二江的39筆受賄案和貪污案,公訴人一筆一筆地當庭出示證據材料,每出示完一筆,審判長和審判員就依法徵求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對證據真實性的意見,隨後作出法庭採信哪些證據的決定。

    本次公審設在湖北省潛江市廣華辦事處江漢油田鑽井會堂。庭審歷時3天,共2500余人次參加了旁聽,相關媒體單位及記者旁聽了本案庭審的全部過程。



責編:王京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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