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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送進養老院子女不管 養老機構與家屬對簿公堂  
07月25日 16:40

    最近,天津市連續發生養老機構與老人家屬對簿公堂的事件。原因都是家屬不交納護養費、醫藥費,也不接老人回家,養老機構無奈訴至法院。

    《天津老年時報》報道,河北區一家養老院于2001年底11月收住了一位老人,並與老人的子女簽訂了委託養老服務合同。後老人因眼睛不好在行走時摔倒,造成下嘴唇裂傷。養老院為老人治傷支付了醫藥費等共600余元。當養老院要求老人的子女給付醫藥費時遭到拒絕,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對老人實際已經進行了護理,被告應當給付原告護養費,故于日前做出判決:被告老人的子女給付原告養老院護養費、醫藥費3748元。老人摔傷後支出的醫藥費、交通費、監護費和專護護理費532元由原告自行承擔。

    另一案例是:今年3月5日,因與老人子女聯絡不上,某養老院根據醫生建議,將一老人送進醫院並墊付住院押金。後養老院兩次書面通知老人子女前來處理老人住院和陪伴事宜,但都沒有回應。至3月25日委託養老服務合同期滿,仍不見老人子女。4月1日,醫院要求老人出院,但沒人接,養老院只好接回繼續照料至今。老人的子女既不前來交納所欠費用,也不接老人回家。養老院無奈,只好向法院起訴。

    一位養老院負責人説,老人入住,家屬都要與養老院簽訂有關合同,然後就應該按照《合同法》執行。不交錢也不接人走,即是違背了《合同法》。

    天津市河北區精誠律師事務所劉學新律師説,把老人送到養老院中不管,這實際上屬於“變相遺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遺棄罪必須是自訴。然而請設想:八九十歲的老人,有的已經癡傻呆,每天有人管吃喝,什麼也不知道,怎麼還能自己去起訴子女遺棄?因此對於“變相遺棄”的治理,僅靠養老院的力量遠遠不夠,還需要社會各方面提供幫助,如在立法中明確養老設施有權利代老人自訴;對委託養老服務合同中雙方責任的界定等。



責編:千尋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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