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表明:中國古代已經對未成年人實施監護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09日 13:32)
新華社蘭州3月9日電(記者 王艷明)人們一般認為,中國古代民事立法不發達,相關法規和案件審理中沒有對未成年人實施監護的規定,但甘肅省委黨校政治學教研室副主任陳永勝新近的研究成果表明,實質意義上的監護制度在中國古代已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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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從事中國古代法制文書研究的陳永勝説,依據血緣親情,由家長對未成年孩子實施監護,並出庭保護他們的權益,這在中國古代現實社會中已經存在,而且可能是普遍現象。
這一監護方式在一份名為《唐代寶應元年六月高昌縣勘問康失芬行車傷人案》的吐魯番文書中表現得最為充分。文書記載,唐代寶應元年六月的一天,同為農家孩子的8歲金兒和想子在某店門口就坐,突然被過路疾駛的車子輾傷,為了保護兩個孩子的權益,他們的父親將肇事者康失芬告上了高昌縣,高昌縣接到起訴後,立即派人取證調查,並做出了判決,判處康失芬行為過錯,並承擔所有治療費用。
陳永勝説,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權案,案卷的完整保存使人們清楚地了解到,在中國古代,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其直系親屬自然而然成了維護他們權益的代言人,這一事實存在表明,實質意義的監護制度已經在中國古代存在,只是受民法體系不完善影響,相關文獻典籍並沒有形成制度化的文字規定。
學術界一般認為,中國古代沒有民法,或者刑法、民法不分,中國現代民法體系也是借鑒歐洲大陸法係而形成的,對未成年人實施監護也不例外。但從地下出土的千年之前的吐魯番文書資料可以看出,在中國古代,以血緣關係為紐帶形成的親屬監護方式,可能已是普遍現象。
吐魯番文書是上個世紀初以來,在新疆吐魯番盆地及周邊地區出土的紙質文字資料,同敦煌文書一樣,由於歷史久遠、長期封存或埋藏,其中保存了大量鮮為人知的珍貴信息,許多反映中國古代政治、經濟、法律及社會生活等方面的資料,在中國傳世文獻及其它典籍中是難以看到的。隨著相關研究的深入,它們的價值正在更多地被人們發現。
責編:復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