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人及疑似病人工作範圍受限定
央視國際 (2003年04月26日 23:20)
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 傳染病患者、或者帶有傳染病跡象的病人,其工作範圍在我國依法受到限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據專家介紹,為了防止傳染病的蔓延,保證健康人群免受其害,作出適當的限定是非常必要的。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患有鼠疫、霍亂、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炭疽、斑疹傷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質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登革熱、淋病、梅毒、肺結核、麻風病、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等傳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予以必要的隔離治療,直至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時,方可恢復工作。另外,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招用流動人員200人以上的用工單位,應當向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並按照要求採取預防控制傳染病的衛生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規定,我國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當的做法可以給以處罰。對於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對因此引起鼠疫、霍亂等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照刑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記者邱紅傑)
責編:閆冬